近期,A企业与职工郑某之间因岗位变动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企业未与员工就调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便将其派遣至异地任职。员工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企业随后作出决定,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一争议案件最终的裁决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深入思考。
调岗纷争起
在同年的2月7日,A公司鉴于郑某未能依照既定规定准时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及地点履行职责,并且无故缺勤,以及严重违反纪律,作出决定,终止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A公司对郑某的工作地点做出了意外的变动,将他的工作地点从广州转移至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两地相隔超过1800公里。这一距离的遥远,给郑某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压力。
员工不服仲裁
郑某对A公司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遂向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请求。经过审理,该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A公司违法终止了与郑某的劳动合同,并责令A公司向郑某支付共计9.3万元的赔偿款。此裁决结果显现,郑某在此次劳动争议中已获得初步的胜诉。
公司坚持己见
A公司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提出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郑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一调整与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变更不限广州”的规定相吻合。此外,公司还透露,双方已就此事达成口头协议,并且额外向郑某发放了3000元的岗位补贴。A公司认定,郑某未能依照既定安排按时上岗,亦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归工作场所,其行为已构成旷工。鉴于此,公司作出解除与郑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该举措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上均未引发争议。故此,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聚焦焦点
天河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确定了争议的核心问题。A公司主张,合同中确实存在相关条款,其调动行为系符合常规的职务派遣。郑某则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实际上是通过隐蔽手段促使他离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评估A公司对郑某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适度性,以及该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的审理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
判定调岗不当
法院强调,“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的关键内容,通常情况下,企业若计划调整工作地点,需事先获得员工的同意。在本案中,A公司未与郑某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商,便对工作地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动,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界限。此举不仅增加了郑某履行工作职责的挑战,而且未能与郑某就此事达成共识。考虑到郑某拒绝接受工作职位调整,A公司认为其未执行工作职责的做法不恰当,同时确认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的规定。
法官提醒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时,必须与员工就变更事宜达成共识,并且变更的具体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记录。若岗位变动或工作地点的调整未达到合理标准,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法官指出,在用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调整的过程中,务必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需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此外,还需尽力减少对工作地点的随意更改,以免对劳动者产生不良影响。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遭遇类似劳动争议的情况下,究竟应如何制定策略以更高效地处理这些问题?我们诚挚邀请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见解。此外,也请您对本文给予支持,点赞并推荐给您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