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劳务合同竟被企业用来逃避责任?法院咋判?  第1张

近期,一场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件源于劳务合同。那么,签订的劳务合同能否真正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判定?让我们一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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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2月31日,牛某波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到2024年3月31日截止,工资约定为每日400元。合同签订后,牛某波前往该工程现场工作,他要打卡上下班,在正常出勤且付出劳务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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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管理模式

牛某波工作时,需参加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其工作由该公司具体安排,工作管理也由该公司负责。该公司会派现场劳务负责人登记牛某波的出勤情况,且公司有着严格的考勤制度,这表明牛某波在工作中受到公司较强的管理约束。

工地受伤事件

2024年1月12日,厄运降临到牛某波身上,当时他正在案涉工地现场拆除钢管架子,结果不慎滑落受伤,受伤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牛某波出院后,便没有再回到原岗位工作,此次意外,成了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仲裁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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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波出院后,向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诉求是确认自己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范围为从2024年1月1日起,一直到仲裁开庭之日。最终,该仲裁委员会给出了裁决结果,认定双方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提起诉讼

然而,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有不同意见,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公司觉得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应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一诉讼让案件走向变得更加复杂。

法院审理判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得出结论,劳动者依照用人单位岗位要求付出了劳动,劳动者接受了管理,劳动者以此获取了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在本案中,合同虽被称作劳务合同,然而从双方的约定来看,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比如牛某波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对其设有考勤制度,公司按时发放工资等。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不能单纯依据合同名称进行判断,而要依据合同内容明确性质,通过这种方式进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定劳动关系时,你觉得合同名称与实际履行状况相比较,哪一个更为重要?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展开讨论,记得为本文点赞,还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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