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进程中,各类新兴的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其中“打工人”与信息平台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逐渐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新型用工模式兴起
近年来,“互联网+”模式催生了众多新型的用工模式。龚某便是通过信息公司的应用程序注册成为接单员,依据第三方企业的用工信息自主挑选工作,此类情况愈发常见。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让从业者拥有了更为灵活的工作安排,但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等新的挑战。在深圳这样一座经济兴旺、互联网行业极为兴盛的城市,该新型用工模式的增长势头尤为显著。
案件情况概述
2023年5月,龚某在执行某科技公司订单任务时遭遇意外受伤。事发后,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申请,旨在确认其与某信息公司及某科技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某信息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用工信息的平台,该平台允许其他企业在此发布临时用工订单,而龚某有权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这些订单。该平台不对员工的工作行为强制设定要求,针对那些未按时到岗等违规操作,仅通过信用积分扣除的方式进行惩戒。雇佣员工的责任由第三方企业承担,并且它们委托了信息机构来代发工资,该机构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为执行任务的人员投保意外险。
仲裁与起诉
仲裁裁决明确指出龚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构成雇佣关系。然而,某信息公司对这一裁决表示反对,并坚持认为其作用仅限于信息中介,主要负责提供劳动力信息匹配和代为支付报酬的服务。基于此,该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龚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庭审环节,该公司详细说明了其服务特点,并着重指出其并非真正的雇佣实体。
法院审理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考察了数个关键点。首先,龚某拥有选择订单的自主权;其次,具体的工作内容及执行地点由雇佣方确定;再者,该信息公司并未对龚某在派单或接单方面施加强制限制;此外,酬劳是按照订单进行结算的,资金由第三方企业提供;最终,该公司仅承担收取服务费和代付报酬的责任,并未对龚某进行实际的劳动管理。其次,某信息公司对龚某采取的信用减分措施,属于互联网行业广泛使用的信用评价方法,此做法不宜作为判断个人依赖程度的依据。
法院综合判断
法院在全面评估了众多因素之后做出了判决。龚某在相关应用中承接任务并获得了报酬,然而,涉事的信息公司并未禁止其通过其他途径赚取收入。尽管公司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这一行为仅仅是风险分散的手段,并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劳动管理措施。据此,法院判定该信息公司旗下平台并未对从业者执行具有支配性的劳动管理措施。综合上述事实以及相关考量,法院最终裁定,龚某与该信息公司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二审维持原判
龚某在初次审判结束后对判决结果表达了不赞同之情,紧接着便提起了上诉。紧接着,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上诉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了上诉,保留了原有的判决。这一裁决结果为在处理类似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案例。判决结果不仅阐明了信息平台在新兴用工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同时也界定了其应承担的责任界限,这对规范相关行业的进步产生了显著的正面效应和深远的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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