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结果
4月29日上午,兴安盟检察分院提起了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件在法庭进行宣判,法庭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判处被告人马某为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担责,马某需承担销售数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要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马某当庭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履行判决。
事件整体概况
此案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它属于检察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跟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此类案件的宣判彰显出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持有零容忍的态度,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给消费者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了消费者健康以及市场秩序。
案情具体回顾
2020年至2023年7月,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平台购得燃脂片、小粉丸等减肥产品并售卖,经检测,这些产品含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此类物质有安全风险,会致恶心、头晕等不良反应,这表明该销售行为危害极大。
庭审激烈交锋
庭审期间,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开展了举证质证工作,又针对侵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与此同时,详细说明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马某的律师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是“违法销售数额小、有悔过表现”。起诉人指出,马某没有资质进行经营,在未对食品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进行分装销售,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很高 。
检察机关立场
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提高违法成本,以此威慑潜在违法者。兴安盟检察分院有负责人指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不仅追求个案的公正,而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借助此类诉讼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进而保障民众的健康。
案件重要启示
本案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让其清楚必须遵守法规,绝不能为了利益售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药品,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消费者应树立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不要盲目相信减肥广告,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需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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