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企业
三年前,上海某企业聘请了擅长软件编程的大宣担任编程工程师,并与其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大宣自那时起便在该职位上履职,其工作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得到了展现,企业对其初期表现较为满意,并为其分配了较为稳定的工作任务。
业务来临
近期,企业承接了一项价值20万元的软件编程项目。经领导深思熟虑,决定将这一关键任务指派给大宣。领导之所以做出这一决定,是基于他对大宣编程技能和过往经验的认可,希望他能够高效地完成项目,从而为企业带来收益并增强企业信誉。
员工甩手
大宣此刻正忙于规划旅行,对工作毫无热情。面对领导因业务交付期限紧迫而多次催促,其言辞亦显得不够礼貌。这激怒了大宣,他一时冲动,未请假便离职,放弃了工作,投身于背包客的生活,远赴他乡寻求放松,对工作事务置若罔闻。
企业追责
几天前,大宣返回上海后,收到了一封来自企业的信函。信函中要求他阐述无故离职的原因,否则企业将对其采取法律追责措施。企业人事部门指出,尽管大宣有辞职的自由,但他作为研发部门的一员,理应遵守“预告期”的规定。他的突然离职可能引发业务交付的延误,进而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害。
员工抗辩
大宣认为领导催促工作的方式极为不妥,甚至用手指指着他鼻子,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是他离职的直接原因。他还表示,他的离职并未给公司带来损失,因为公司并非仅依赖他一人编程,其他工程师同样能够胜任工作。此外,他自愿放弃了最后一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认为这足以弥补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
专家释法
曾云鹏,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若未遵守合同解除的“预告期”,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需负责。只要企业能出示损失证据,大宣通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他提醒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采取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或强制进行危险作业,威胁到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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