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若仅因迟到一分钟后,可能面临被公司解雇的处罚,这一惩罚手段是否恰当?近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副庭长马海波,在“周二之约”的直播平台上,对一起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此案例受到了广泛关注。

事件缘起

早退一分钟竟被公司开除?这场劳动纠纷背后藏着啥秘密  第1张

2022年12月,小陈接到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通知。通知内容显示,自当年9月至12月,小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具体情形包括一次迟到11分钟和五次迟到1分钟。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与员工小陈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监控录像资料进一步证实,五起迟到一分钟的情况均发生在中午12点之前,大约在一分钟左右的时间点。在这一时段,小陈离开了他的工作岗位,正在等待电梯的使用。

入职承诺

三年前,小陈加入公司后,签署了《员工手册阅读声明书》。声明书中详细记录了他已全面阅读并深刻理解了《员工手册》和《奖惩制度》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员工手册》明确指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分为两个时段,分别是上午9点至中午12点,以及下午1点30分至6点。若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将被视为早退。在考勤周期内,员工若出现早退次数累计超过三次,或是年度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到六次或以上,此类行为均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根据公司奖惩制度,此类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且情节严重者有可能遭受被辞退的后果。

员工抗辩

小陈坚持认为,公司当天声称他提前11分钟离岗的情况并不属实,因为他实际上已经提前请了假,故不应被判定为早退。至于他其他五次每次迟到一分钟的记录,他给出了说明,提到由于公司员工众多,中午用餐时间非常紧张,他经常在等待电梯时用手机打卡,这导致他额外停留了一分钟。公司在此之前未曾对这一行为提出任何整改或处罚的诉求,这一举动似乎已获得公司的默许。尽管小陈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小陈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争议核心

马海波强调,该案件的核心争议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范围以及劳动者权益在司法保护中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企业享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三大原则。在本案中,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早退”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说明,例如,是以员工是否离开工位或办公区域作为判断依据尚不明确。企业对于员工提前离岗的处理措施,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员工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失衡状态。

管理失范

在连续三个月期间,公司对小陈未实施任何提醒或警告,而是直接在事后进行处罚。这一行为涉及管理权限的不当运用。这不仅侵犯了小陈的知情权和申诉权,而且在程序上显现出明显的违规现象。因此,小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这种不合理管理手段的不利影响。

终审结果

该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审和二审的审理阶段,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了与小陈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须向小陈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及绩效奖金等,总金额超过2.5万元。这一裁决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小陈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规章的制定阶段,公众普遍关注企业如何确定合理的界限。我们热切期待您在评论区发表您的见解,同时,恳请您为本文点赞并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