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情况
2020年8月,罗某加入炎陵某公司。合同中,他被安排担任综合管理职位。然而,罗某在炎陵鹿原镇实际从事的是厨师工作。这种合同规定与实际工作内容的不符,为日后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罗某在厨师岗位上严谨认真,对公司日常运作持续贡献良多。但或许他未料及,一场涉及劳动关系的争议即将接连发生。
限期到岗通知
2021年7月9日至12日,炎陵地区一家企业通过线上信息传递和线下邮寄手段,向罗某发送了要求其到岗的通告。企业对罗某进行了出差安排,但未详细说明出差的具体任务。此外,企业也未提前告知差旅费用相关事宜,且与罗某就此事未形成一致意见。
罗某遭遇这一突发情况,其处境显得十分棘手,公司提出的安排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这要求他必须谨慎行事。
解除合同通知
2021年7月17日,罗某因未按工作安排执行,连续三天未到达出差地点或单位报到,公司据此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当日,公司已通过邮寄途径向罗某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尽管此举显得较为严格,但在处理过程中,公司似乎未充分考虑到罗某的立场和实际情况。
罗某在接到解除通知之后,对公司的这一做法表示了强烈的异议。这一反应进而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得冲突程度进一步加深。
劳动仲裁裁决
争议爆发后,罗某基于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申请。炎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裁决,责令该公司向罗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31107元,以及加班费2691.2元。
罗某对仲裁结果抱有期望,但公司是否将遵循此裁决仍处于未定之境。
法院审理判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该公司在岗位配置及工作地点分配方面存在缺陷。罗某被分配至厨师岗位,其工作地点设在炎陵。然而,公司未进行协商便要求罗某前往云南出差两个月,这一行为实质上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同时,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未按规定提前向工会通报。
法院经过对相关证据的综合评估及考量,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举措,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加班工资认定
考勤记录证实了罗某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此证据已在仲裁程序中由公司提供。经计算,罗某加班天数总计为46.5天。工资明细表明,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支付罗某加班工资共计19480元。但仍有2691.2元的加班工资尚未全额发放,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支付责任。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对加班费进行核实,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其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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