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水军,一位来自农村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时遇到了困难。社保部门以缺少必要的原始凭证为理由,驳回了他的报销请求。这一决定是否正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工伤事故发生
2020年9月,在晋城市阳城县的一处工地,陕西眉县出生的农民工赵水军在进行喷浆机维修作业时不幸坠落,遭受了伤害。这一意外事故使得赵水军在治疗期间产生了约13万元的医疗费用。与此同时,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月认定赵水军的伤害属于工伤。这一认定结果本应成为赵水军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合法凭证。
报销遭遇难题
2024年7月,赵水军抵达阳城县社保中心,目的是处理医疗费用的报销相关事务。在交流中,他向工作人员说明了发票原件不慎遗失的情况,并提供了加盖了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他希望这样的做法能够帮助其申请费用审核和报销。然而,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报销过程中必须提交发票原件,因此,赵水军的报销申请未能得到批准。
复议诉讼波折
2024年8月,赵水军向阳城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的请求,其原因是阳城县社保中心未能履行其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核定的职责。他期望政府部门能够强制该社保中心履行其法定职责。遗憾的是,他的申请遭到了拒绝。随后,赵水军转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也做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决定。在整个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赵水军经历了接连不断的挫折。
二审判决依据
赵水军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随后移交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以“仅接受原件方可报销”的口头说明为由,实际上否决了赵水军的申请,这一行为对他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另外,尽管山西省的通知规定报销需提供原始票据,但并未对票据遗失或损坏时的补偿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社保部门未向职工说明替代处理方案便拒绝办理相关手续,这一举动可能触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取消了原先的一审判决。
法理层面分析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迎文指出,依据相关规程,报销医疗与康复费用时需提交原始票据,然而此规定仅限于一般情形。社会保险的设立旨在为公民在遭遇工伤事故时提供物质及经济支持。面对规程中关于原始票据遗失处理方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社保机构应遵循其设立宗旨,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涉案社保机构以原始票据缺失为借口,拒绝进行报销,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现状仍待解决
自二审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以来,已过去了两个月时间;赵水军至今未能如愿获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他已表示,正按照相关要求,逐一准备报销所需的合法证明材料;至于赵水军何时能够拿到应有的工伤医疗费用,目前尚无明确的时间表;记者将持续关注并报道此案的进展情况。
工伤职工的发票原件不慎丢失,这一现象引起了公众对社保机构应对措施的广泛关注。在此,我们衷心期望您能在评论区分享您的宝贵看法。此外,也请您对本文给予点赞,并积极推广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