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领域迎来了一项重要改革——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其全面推广仍面临一定挑战。在此背景下,众多问题亟需得到妥善处理。

立法不完善的现状

从法律视角来看,《民法典》中关于指定监护的条款既切合我国现实,又借鉴了国际立法的成果。但现行规定普遍较为原则,地方上缺乏具体、程序化、可执行的法规及配套制度。同时,相关职能主体的责任划分尚不明晰,使得上位法的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以广州的案例为例,在处理指定监护纠纷时,因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困境。

此类问题在全国多个地区广泛存在。由于缺少明确的操作手册,工作人员在执行指定监护任务时常常感到迷茫,这一状况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对被监护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独居老人如何避免监护缺失?意定监护或成救命稻草  第1张

协议执行不规范

在执行意定监护协议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执行不规范的状况。这一环节牵涉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政法、医疗、金融和社工等。蒋浩指出,由于涉及环节众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责任归属难以明确。例如,上海曾有一案例,由于缺乏明确的负责部门,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部分区域在执行意定监护协议时,规范度不足,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步骤。具体表现为,缺少对协议执行定期的评估机制,这一状况对被监护者的权益,特别是长期权益的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

机构组织担任监护人的问题

机构层面的监护体系尚不健全。主要障碍在于缺乏明确的准入与监管准则。在多数地区,被监护者普遍不具备独立作出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以某些社会组织为例,尽管目前可能存在具备高素养的管理团队负责老年人事务,但一旦人员变动,服务的连续性便难以得到保障。以某地一社会组织为例,起初对被监护者的照料表现尚可,但负责人更替后,照料质量迅速下降。

目前,缺乏一套健全的机构资质审核机制。这导致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组织可能混入其中,从而带来严重侵犯被监护者权益的潜在隐患。

行为能力认定问题

监护协议的成立与解除,基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这一能力的评定对老年人的重要人身权益至关重要。意定监护制度凸显了个人意愿、双方共识和紧急处理的重要性。但,繁琐的认定过程可能会妨碍老年人作出决策。以苏州为例,一些老人虽对意定监护有需求,却因认定程序的复杂而选择放弃。

现行法律已明确,法院依据特别程序作出的行为能力判断具有法定效力。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可参照特定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资料辅助判断行为能力。然而,相关法规在细节优化上仍有改进空间。

完善制度的举措

示范文本的推广对意定监护协议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文本预先明确了常见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协议条款,这有助于弥补制度在法律意识和经验上的不足。以南京为例,采用这种模式能提升当地在实施意定监护方面的效果。同时,考虑建立备案机制,以增强主管机关的监管效能。在厦门,实施备案制度将有利于监管意定监护行为,及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升制度的可信度。

职业监护组织在职业意定监护领域的探索和培育工作迫在眉睫。必须明确其准入条件、职能规范、监护责任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目前,各地尚处于探索初期,若能迅速优化相关措施,将有力促进职业意定监护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经验的借鉴

某些区域已实施了可供借鉴的试点项目。以嘉定法院为例,其推出了“监护记录簿”,详细说明了在指定监护执行阶段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合规监护行为及未履行职责可能遭遇的法律后果。全国其他地方可借鉴这一做法,对指定监护制度的执行细节进行细致的规范化操作。

意定监护制度对社会产生了重要而持久的影响。尽管其重要性显而易见,仍有提升和优化的余地。为了加速这一制度的完善,不同地区应实施哪些具体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