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执行期间,主动履行现象时常令人感到欣慰。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当事人的诚信观念,也彰显了法治理念在民众思想中的牢固地位。近期,双阳法院便呈现了如此一幕和谐场景。
主动联系履行义务
近期,双阳法院山河人民法庭的赵海涛法官接到一通电话。来电者宫某自报家门,称其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宫某语气平和地提及,自己刚刚售出玉米,并已收到判决书,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他表示有意前往法庭亲自履行判决,并希望法官能通知原告。宫某的这一举动展现了他对法治的尊重和履行承诺的态度。这一事件发生在不久前,为整个故事开启了积极的一页。在众多案件中,宫某的做法较为罕见,大多数被告往往需经过多番催促才能履行判决。
在众多类似案例中,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往往采取拖延或抵抗的策略,力图规避责任。然而,宫某展现出的则是截然不同的积极应对态度。
案件的基本情况
宫某所涉案件属于民间借贷争议。双方原本商定了还款时间,但到期后,宫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导致受害者不得不将宫某告上法庭。案件审理地点是双阳法院山河人民法庭。至2024年12月30日,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判决宫某须退还原告67000元。该金额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事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该判决金额相当可观,此类数额往往会导致持续的争执与对立情绪。在其他地区类似案件中,因金额巨大等因素,当事人往往需经历漫长的上诉过程。但在此案中,双方表现较为冷静,更倾向于寻求解决方案。
判后答疑促使认可
判决文件送达后,负责该案的法官并未草率结束,反而主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详细的判后解释。在2024年12月30日之后,这一解释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它帮助双方更深入地理解了判决内容,确保双方均无异议。此外,法官还特别对被告宫某进行了法律说明,明确指出若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宫某可能遭遇信用损害、强制执行以及需额外支付违约金等不利后果。这一举措有效地促进了宫某的自觉履行,为其后续主动执行判决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众多法院审理的相似案件中,判决后的答疑阶段往往被忽略,然而在本案中,这一环节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多数案件矛盾激化的原因,通常在于当事人未能充分理解判决的具体内容,或对法律可能带来的后果缺乏清晰认识。
主动履行判决现场
2025年1月2日,宫某一大早就携带现金抵达山河法庭。在承办法官的监督下,他主动将判决指定款项交付原告。令人称道的是,双方就剩余款项也达成了和解,并同意分期支付。这一事件体现了双方对彼此权益及法律裁决的尊重,成为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正面典范。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主动履行的情况较为罕见。许多案件在执行阶段遭遇重重困难,双方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因此,能够和谐解决此类问题的情形显得尤为难得。
法院积极引导调整
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生效法律文件,这是我国法治体系的基础要求,亦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阳法院近年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下持续发展,旨在实现纠纷实质性解决。具体措施包括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执行等,如本案中采用的判后答疑、司法释明、执行通知前置等手段,有效促使当事人从被动履行转变为主动履行,显著增强了当事人自觉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意愿。
各地法院持续寻求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方法,其中双阳法院的举措为其他区域提供了有效的参考范例。
法院持续治理探索
双阳法院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未来,双阳法院将致力于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追求不止于短期内的积极成效。法院将广泛探索“执源治理”的新模式,积极引导和激励当事人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其目标是确保当事人权益以较低成本、较短时间内、高质量地得到实现,进而为构建诚信社会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走向,该治理观念与探索路径显然契合当前时代需求。展望未来,双阳法院有望实现更多突破。对于此类主动执行案例,许多人或许对当事人举措及法院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欢迎您发表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