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受到公众的高度关注。一旦消费者遇到商家售卖过期食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2016年,上海就发生了一起涉及过期咸鸭蛋和消费者维权的具体事件。
消费情况
2016年2月20日,上海市民张某于一家生鲜食品店以2.2元每枚的单价购入6枚散装咸鸭蛋。该批咸鸭蛋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翌日,张某重返该店,购买同批次咸鸭蛋40枚。他通过银行卡分40次完成支付,并取得了40张购物小票。
张某购买的咸鸭蛋已过保质期,尽管消费行为本属正常。消费者因信任商品而购买,却不幸收到过期产品,这种情况很可能引发消费纠纷。
举报维权
2016年2月21日,张某因所购46枚咸鸭蛋已过期,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调解未达成一致后,张某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且明确,包括要求被告返还101.2元购物款,并请求自己退回所购的46枚咸鸭蛋。
在遇到问题后,消费者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这一举措与公众对维权行为的期待相吻合。若与商家沟通无果,消费者通常会转向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然而,若纠纷持续加剧,这往往表明问题可能相当复杂。
法院一审判决
2016年5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颁布了(2016)沪0115民初27746号民事裁决。裁决指出,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须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退还原告张某101.2元购物款项;同时,原告张某也须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被告归还46枚咸鸭蛋。
法院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对于售卖过期食品的商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所购商品,此举有力地解决了交易过程中的退款与退货难题。
赔偿要求
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赔偿金1012元。该赔偿金数额是基于相关法律条文和张某的实际消费金额经过计算得出的。
自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需在十日内向张某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光盘制作成本、复印费和照片制作费,总额为100元。此赔偿涵盖了张某在维权期间的部分开销,凸显了公正处理争议的原则。
裁判依据退货理由
法院对判决依据进行了详尽说明。张某购买的46枚咸鸭蛋在购买时已经过保质期。基于此,张某提出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退款退货的请求。这一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商家和消费者均须遵守相关法律,显然,商家在此次事件中的不当行为引发了消费者权益受损。法院基于事实依据,作出了相应判决,其理由充分且合理。
裁判不支持过度索赔
张某按照每枚咸鸭蛋1000元的赔偿标准,赔偿总额达到了46000元。但法院指出,尽管双方对同一批次、同种过期食品进行了46次结算,被告与张某均为同一消费者,而非不同消费者。张某通过将购买次数拆分并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方式,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不符,同时也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这一做法不应得到认可。另外,根据常规消费习惯及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应基于总购买金额进行计算。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确保了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有效控制了过度的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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