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受到了广泛关注。国家开发银行前党委委员兼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经过一审审理,已得出结论。该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受贿情况查明

在2013至2023年任职期间,周清玉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利用职务之便和相关条件,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多方面为多方提供支持。然而,他直接或间接地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43万余元,这一数额令人震惊,充分暴露了他受贿行为的严重性。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应遵守的廉洁自律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十五年  第1张

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该人在离职之后,依旧利用之前职权所建立的条件,借助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企业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的承揽过程中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在此期间,他非法收受了价值1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

罪名判定依据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周清玉犯有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受贿金额达6743万元,属于特别巨大数额;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100万元,亦属巨额。依据事实和法律,此两种行为均应受到严厉惩处。此案凸显了法律条文的严谨性,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无论何时,均无法规避法律的严惩。

此举向全体公职人员发出警示:所担任的职务赋予的权力,非个人私利的手段,而应是服务公共利益的工具。

从轻处罚情节

周清玉案件中,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他在案发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罪行,这表明他对法律持有一定的敬畏之心。此外,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这构成了自首。同时,他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展现了立功的表现。

周清玉在认罪悔罪方面表现积极,其主动退赃的态度尤为显著。涉案的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这些事实表明,周清玉具备悔改之意。据此,法律依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从轻处理的判决。此举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性化,表明法律并非一味追求严厉,对于认错态度良好的罪犯,也能给予适当的考虑。

判决结果详情

周清玉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需缴纳罚金五百万元。此外,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他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总额达到五百二十万元。同时,法院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了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此判决对周清玉的罪行进行了严厉的惩罚,确保了罚金与入狱判决的合理匹配,以此作为对其受贿行为的惩戒措施。

对银行业的警示

周清玉案件向银行业发出了强烈的警示。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核心角色,负责巨额资金的运作与分配。国家开发银行更是肩负着对众多国家重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等重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腐败行为不仅会损害银行内部的氛围和运作效率,还会侵蚀其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十五年  第2张

银行业需深刻总结经验,加大监管幅度。这包括在制度层面增设监察节点,同时,还需在企业文化塑造和员工培训方面下功夫,确保员工在思想深处深刻理解廉洁从业的必要性。

社会影响深远

案件的判决对社会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它展现了国家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无论官员职位高低,一旦违法,必将受到严厉惩罚。另一方面,这一事件为其他公职人员树立了监督和警示的典范。

公正的判决对增强社会信任感具有重要意义。民众目睹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恰当判断,这无疑将不断巩固社会对法治的信任。针对银行业如何从根本上防止此类腐败事件,您有何见解?欢迎读者朋友们发表评论,并点赞、分享本文,以引起更多人对反腐倡廉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