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峒区平凉市的一处临时彩板房因逾期未拆除,现正准备接受强制性的拆除措施,此情况已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接下来,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一事件的始末。
违规建筑情况
平凉市鸿恩农畜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于崆峒区汽车东站后门西侧、柳湖路南侧的公司院内,建设了一座180平方米的彩板房。该临时建筑项目曾获得原平凉市规划局的批准,准许使用期限为两年,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目前,该使用期限已过,然而,公司既未申请延期,也未进行拆除,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的规划法规。
前期告知决定
2024年5月14日,崆峒区城市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向该公司正式发出《临时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告知书》,其中详细说明了拟拆除项目的决定依据、原因、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内容,并告知了公司所拥有的合法权益。然而,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出任何陈述、辩解或听证的请求。紧接着,在5月22日,城管局再次向该公司送达了《临时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必须在5月31日之前自行完成拆除工作。
首次诉讼驳回
2024年11月11日,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是取消《临时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静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于12月19日作出裁决,否决了该公司的诉讼要求。这一裁决表明,法院认定城管局作出的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操作流程正当。
催告未履行
2024年12月3日,城管局依照法律规定,向该公司送达了《临时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该公司在接到催告后的十日内自行拆除相关工程。遗憾的是,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采取任何拆除措施。到了12月5日,该公司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城管局对此进行了复核,但最终认定其提出的理由缺乏依据,因此未予接受。
二次上诉维持
该公司并未放弃追诉,于2024年12月28日再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旨在推翻静宁县人民法院的裁决,并要求重新审理或作出新的判决。然而,到了2025年5月9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裁定驳回了上诉请求,保留了原判决。这一裁决进一步印证了拆除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崆峒区城市管理局正式发布通告,要求平凉市鸿恩农畜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告发布后5天内自行拆除彩板房。若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此举充分展现了执法机构对维护城乡规划秩序所持有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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