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一起涉及AI数字人直播服务的合同争议案件受到广泛关注。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而另一方坚称自身未违约。

合同签订详情

2023年5月,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两份协议。这些协议涉及的合作产品为文化传媒公司自主开发的“AI智能系统”,该系统兼具软件和服务平台的功能。直播销售模式采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合同期限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总金额为65000元。双方还就多种奖励机制达成了共识。合同生效后,文化传媒公司积极履行相关条款,向冯某提供了物料并对其使用进行了指导。

从这一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双方的合作是基于周密规划的,并具备清晰的流程与具体要求。这些要素在后续纠纷产生时,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考量依据。

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诸法律。他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其已支付的65000元。此诉求背后,冯某显然认为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执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了损害。

合同签署后,他可能觉得获得的收益未达预期,甚至有65000元投入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这一情况成为他选择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的关键因素。

文化传媒公司的辩解

文化传媒企业持有不同看法。该企业认为,AI数字人直播遭禁播是由于平台管理规范所引发的。在他们看来,此事件并非由自身违约行为所导致。

公司声明,自协议签署以来,已全力以赴执行合同条款,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基于此,公司对冯某提出的诉讼要求表示反对。此举反映出公司坚信自身在交易全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过失,且完全依照合同规定行事。

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此案时,确定了两个主要的争议点。首先,双方签订的《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以及《同城直播、数字高科》协议,是否可以解除。根据双方合同条款、宣传资料及庭审确认,文化传媒公司有义务让冯某利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销售,然而该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

尽管被告提出了替代性提议,然而这一方案旨在改变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且冯某对此表示了反对。这表明,双方在合同执行的具体方式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法院的判决理由

合同尚未到期,然而,平台的规定导致合同的根本目标无法达成。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推断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基于此,法院同意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当天。

该裁决凸显了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合同履行可行性之关键作用。即便合同尚未届满期限,若无法达到合同的根本目标,亦允许解除合同。

返还金额的判定

法院经审查,认定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产生部分费用。在详尽调查被告履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判决被告须向原告退还45500元。

数据显示,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平衡了双方的实际利益,不仅保障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文化传媒公司的投入与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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