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澎湃新闻报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审结一宗涉及鲸鲨的非法案件。该案件突显了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严格程度,同时也揭示了部分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方面的不足。
非法捕捞开端
自2023年9月16日起,谢某某与杨某某自宁波市石浦码头启航。他们未遵守《捕捞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不合规的拖网在海上进行捕捞。此行为已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他们心存侥幸,对作业规定置若罔闻,此行为为可能发生的更严重犯罪埋下了风险。在海洋中任意违反捕捞规定,无疑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他们理应遵循规定,规范捕捞,然而却擅自行动。在广袤的海洋渔业资源中,捕捞规则是维护渔业持续发展的底线。他们尚未意识到,这种破坏行为将引发的严重后果。
运输出售预谋
黄某某在明确知晓谢某某与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情况下,仍与他们达成协议,意图将捕获的渔获物运至石浦码头进行销售。这一行为充分显示出黄某某对利益的追求远超对法律和规章的尊重。他的这一可耻举动不仅将自己拖入了必受法律制裁的漩涡,而且在渔业市场的灰色地带,此类违背道德参与非法渔业交易的现象或许并非孤立事件。
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正常的渔业交易应当得以实施。然而,他与此类非法捕捞者之间的勾结行为,显然是在助长这一非法产业链的扩张。
鲸鲨被捕捞
9月27日凌晨,谢某某捕捉到一条鲸鲨,遗憾的是,这条鲸鲨已经死亡。鲸鲨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出的二级保护物种。这一鲸鲨被捕捞的事件,凸显了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相关人员未能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反而继续了不当行为。
鲸鲨将海洋视为其栖息地,然而,由于部分人的贪婪与不当行为,这些受保护的动物生命被终结,这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触犯多项罪名
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因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谢某某、黄某某还涉嫌非法买卖、运输鲸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此次非法捕捞事件中,谢某某、杨某某为主要犯罪分子,而黄某某则为从犯。他们因触犯多项罪名,这是他们漠视法律所应得的后果。
针对每一项指控,均指向了他们破坏野生动物保护及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他们必须承担因自身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法律判定依据
江涛指出,即便鲸鲨已为死体,若存在非法运输和销售行为,仍将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死体亦享有保护,这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至关重要。犯罪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动物的价值,无论是动物本身还是其制品,均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做法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全方位的保护态度。
一系列判定标准彰显了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全面性与严谨性;任何对野生动物构成威胁的行为均无法规避法律监管。
从轻处罚考量
考虑到被告捕捞行为并非针对鲸鲨,其主观恶意程度较低,社会影响较小,故在量刑时适当减轻处罚。此举彰显了法律在严肃执法过程中对人性化的重视。
法律并非单纯机械,其在规范公众行为的同时,亦会依据具体情境,综合考量多因素,以实现公正的判决。
鲸鲨非法运输与销售案件引发广泛思考,对此,我们提出疑问:针对海洋资源与野生动物保护议题,您认为应如何提升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我们期待大家的踊跃参与,发表评论,点赞并分享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