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虫”科普
此案件涉及的底栖摇蚊幼虫,即俗称的“红虫”,并非单一物种,而是摇蚊科中多种摇蚊幼虫的总称。这类幼虫种类丰富,分布广泛,其数量在淡水无脊椎动物中占比超过一半,生物量在水生底栖动物中占70%至80%。由于体内含有大量血红素,它们整体呈现红色,因此也被称为“红线虫”等。
摇蚊与一般蚊科蚊子存在差异,其成虫以植物为食,不属于传播疾病的生物,对人类健康无影响。同时,依据相关法规,“红虫”作为华东地区水域中普遍存在的昆虫幼体,并未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名单。
非法捕捞事件
2024年3月16日,张某于奎濉河水域实施了违法行为。他操控船只,借助船载的拖曳泵和吸靶刺装置,对河道底部进行了非法的过滤式捕捞。当天,他非法捕获了约154斤的“红虫”。这种掠夺性的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张某未取得捕捞许可,却以机械手段进行滥捕,对水资源可持续性视而不见,严重扰乱了当地生态平衡。
生态损害评估
2024年12月23日,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某鉴定机构对张某的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张某采用拖曳泵吸靶刺法进行捕捞,此举不仅对底栖动物等资源造成了直接伤害,还导致了水体环境的破坏,进而影响了水生物的繁殖和生长过程。
评估结果显示,张某非法捕捞导致的水生生物直接经济损失为2781元,间接经济损失则为27810元。尽管捕捞所得的“红虫”已被放生,但扣除直接损失后,整体经济损失仍高达27810元。
捕捞危害细究
张某的非法捕捞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他过度捕捞“红虫”,这一行为干扰了食物链中上层水生动物的生存。在生态系统内,“红虫”占有重要地位,其数量的急剧减少,进而影响了依赖其生存的其他动物。
抽砂活动导致水质下降,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受到破坏。这一现象对水生生物的生存构成直接威胁,扰乱了水生态的平衡,进而引发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法律责任定性
“红虫”未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单,然而,张某未经许可的捕捞活动已触犯法律。其出于个人私利而冒险,严重违背了渔业相关法律与规定。
在中国境内,捕捞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持有相关证明。张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法律惩处。他必须为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后果,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庭警示众人
合肥环境资源法庭警示公众,破坏性捕捞行为无异于自掘生态之墓,违法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生态环境构成人类生存的根本,非法捕捞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长远来看,将威胁到人类自身的利益。
每个人都应当培养对生态保护的意识,不应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我们应从张某的经历中吸取教训,防止贪婪蒙蔽了理智,携手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