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家庭伦理的框架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本应是理所当然的行为。但近期,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责任为借口拒绝赡养父母的情况却屡见不鲜。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传统习俗,还引发了关于伦理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南通中院案例引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一起赡养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在该案中,原告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子小张承担赡养义务。老张的诉讼请求包括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承担其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每月至少探望他一次。如皋市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判决,确认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鉴于小张是老张的唯一子女,且老张年事已高并身患疾病,法院认定小张有履行赡养责任的义务。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核心争议点是小张指控其父老张在未成年时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另外,小张在其父再婚后,主张不应承担赡养责任。这一事件突显了当前一些家庭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同时也揭示了子女在赡养责任认知方面存在的偏差。
赡养的法定要求
我国《宪法》和《民法典》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四十九条指出,成年子女有法定责任赡养和扶助父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进一步细化,规定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有支付赡养费的法定责任。这些法律条文旨在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日常生活中,众多如老张一般的老龄人正面临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困境。这些老人普遍因为年迈体弱和经济收入有限,迫切需要子女的赡养支持。在此背景下,法律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对赡养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详尽规定,有效预防了双方可能出现的纠纷,确保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父母抚养并非赡养前提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清晰指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并不取决于父母是否曾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裁决是在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作出的。在众多家庭关系中,将抚养与赡养混为一谈是一种误解。
一些家庭因父母早年遭受经济困境或不幸事故,未能给予子女足够的养育,然而,这并非子女未来拒绝赡养父母的正当理由。以某些贫困的山区家庭为例,由于生活压力,父母往往难以全面照顾孩子。尽管如此,子女在成年后仍需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
再婚不影响子女赡养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尽管老张已经再婚,这一事实并不会减轻小张在赡养父母方面的责任。在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再婚现象日益增多,然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并不会因父母再婚而有所减少。
部分子女可能觉得,一旦父母再婚成立新的家庭,他们便有了依靠,无需子女过多的照顾。但老年人看来,不论是否再婚,他们对亲生子女的情感依赖和养老经济需求依旧存在。因此,子女们肩负着履行赡养责任的义务。
赡养内涵包括情感关怀
为确保老年人生活品质,不仅物质援助不可或缺,精神慰藉亦同样重要。以本案例为证,法院裁定老张每月至少获得一次探望。在社会现状下,众多子女因工作原因外出,常忽视精神赡养的价值。
老龄化问题日益显著,导致空巢老人数量持续上升。尽管这些老人的物质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但他们的精神状态却常处于孤独与寂寞之中。这一现象提醒众多子女,必须深刻理解“常回家看看”的深刻意义,通过给予老人情感支持,帮助他们安享晚年。
法律和道德双重保障
法律规定子女需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此举措旨在确保老年人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道德规范在无形层面亦起到约束作用。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赡养父母被视为一种美德,这一美德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在社会背景下向公众传递了重要信息。成年子女应当意识到,他们肩负着不可逃避的赡养义务。这一责任不仅来源于法律,亦根植于道德考量,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面对子女赡养问题中的各种复杂情形,公众如何看待?您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遭遇过类似案例?我们诚挚邀请您发表评论、点赞并分享您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