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江苏南通中院对一宗信鸽买卖合同争议案作出最终裁决。该案起因于张某在微信社群中许诺以五万元收购获得前三名成绩的信鸽。此类承诺在社交场合较为普遍。但此承诺可能引发法律争议,社交群组中的此类承诺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成为关注焦点。
此案例涉及的信鸽收购承诺是在微信群里提出的。这种承诺在随意性较强的网络环境中作出,其有效性的确认相对复杂。与正式的书面合同相比,它缺乏明确的约束力。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诉讼
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最终判定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要求。刘某因其在比赛中获得第二名的鸽子未得到张某的收购而提起诉讼。法院在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后,得出结论。它指出张某的承诺未能满足真实自由的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指出,张某仅是在群聊中发表意见,环境相对宽松。刘某在张某提出收购意向后未作出回应,亦未独立表达交易意向。此判决反映了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审慎立场,表明并非所有口头承诺均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收购表示无法律约束力的原因
综合考虑,张某的收购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首先,观察其行为发生的背景,微信群以社交功能为主,其中的言论往往较为随意。其次,刘某并未对张某的表态给予回应,这说明双方并未就合同意向达成一致。
通常,此类信鸽交易需经过协商达成,而比赛结束后即刻要求购买,这一行为并不符合信鸽交易的传统习惯,亦偏离了鸽友购鸽的初衷。此外,对微信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认定应持谨慎态度。
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该案例反映出法律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法律需尊重个体权利,并非所有行为都适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符东杰强调,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不应过度干预民众日常生活。在社会交往中,涉及情感、道德等领域的部分,不属于法律强制调控的范围。各领域应依据相应规则进行调节,这是合情合理的。南通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便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各界人士的点评看法
顾敏,海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评价该案公开审理时指出,此举展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适度介入。在社会生活中,众多规则共同调控,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环。此次判决亦彰显了对法律其他职能领域的尊重。
薛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代表,同样认为“法外空间”的存在是合理且必要的。法官的职责在于权衡是否应当对特定领域进行司法干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明确表达意愿,不能将缺乏法律意图的日常交流误认为合同成立。
对类似事件的启示作用
此案件对类似事件提供了借鉴价值。在社交场合中,承诺需谨慎评估其言辞的实际效力。对于商业交易等类似情况,更应通过书面或正式途径明确约定。
对于那些希望借助非正式承诺来约束他人的人来说,此案例亦表明未经正规流程签订的协议可能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关于此,读者们,你们如何看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此类可能涉及商业承诺的情况,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也期待大家踊跃点赞、留言及转发本文,共同深入讨论这一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