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居民因对所购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表示不满,情绪激动中将提供服务的机构诉诸法律,诉求全额退还服务费用及赔偿损失,该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证券顾问服务合同签订
2023年4月,张某通过手机APP与A证券顾问公司达成《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365日。根据协议内容,A公司将为张某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以辅助其作出投资决策,但不对盈利或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张某需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服务建议。此外,张某需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因采纳建议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在当前合同框架下,张某在确认了相关条款内容后,完成了合同的签署。这一过程,表面上看,是典型的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签订步骤。在此过程中,双方对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的界定。
张某起诉原因
张某提出,A公司涉嫌违约。他本人因采纳A公司的投资建议而遭受超过50万元的损失。张某认为,A公司在告知买入时机的同时,未提供卖出时机,这构成了未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A公司退还剩余的12万元服务费用,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50余万元。张某认为,此次损失源于A公司的服务不周。
张某认为,其支付费用后,未获得预期中的全面投资咨询,导致巨额损失,因此心中充满不满,遂将A公司诉至法庭,旨在追回损失。
法院审理情况
深圳罗湖区法院已对本案件进行审理。审理结果显示,A公司存在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该公司员工需具备相应的证券服务技能并履行忠实勤勉的职责。然而,聊天记录揭示了员工在服务期间未能谨慎履行职责,未能充分满足客户需求。法院在考虑合同履行期间等相关因素后,决定A公司需退还剩余服务费的一半,即6万元。
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众多因素,其判决不仅基于A公司员工的客户服务表现,还兼顾了合同条款等多元要素。
合同中的责任约定
法院声明,张某在投资前已对《风险揭示书》进行确认点击。A公司明确指出,其服务宗旨是提供投资建议,张某需独立作出投资选择,且公司不承诺盈利或确保本金安全。此外,《服务协议》亦规定,若张某因采纳A公司服务而遭受损失,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鉴于张某具备主板和创业板的交易资格,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投资所涉及的风险。
合同签订之际,已明确划分了双方的风险责任,确保责任归属清晰,避免任何一方无端将责任转嫁给对方。
司法实践中的证券咨询服务
该案件涉及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产生的争议。在司法领域,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通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支持,并由此形成合同关系。若咨询机构在合同中明确提示风险并履行相应义务,且无其他违规行为,投资者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规则为处理类似证券投资咨询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参考基准。
法官提醒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进行客观且专业的市场分析,向投资者传授相关知识,阐明潜在风险,并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维护。投资者个人亦需认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关于如何在证券投资中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您有何见解?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积极参与讨论,并对本篇报道给予点赞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