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却擅自进行成品油销售的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企业不仅违反了相关经营规定,而且在陈述事实时显现出明显的自相矛盾,同时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拒绝合作,最终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案件移送2024年6月18日,来宾市公安局的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已将黄某某涉嫌无照经营成品油的案件,转交给了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此次操作体现了政府部门间紧密的协作关系,对于有效打击市场违规行为具有显著作用,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案件已转交至市场监管局进行后续处理,这一转移标志着案件处理将迈入一个专业化的新阶段;市场监管机构将依照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审查。
经营核查在连续三次接受公安部门的询问过程中,黄某某的陈述出现了多处不一致之处。起初的两次询问中,他透露自己大约销售了价值三十万元的柴油,并从中赚取了三至四万元的利润;然而,到了第三次询问时,他的说法出现了转变,表示自己购买了价值约一百一十五万元的柴油,估算利润大约为七万元。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无疑为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额外的挑战。此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记录中,黄某某承认他在广西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个人账户,用于与蒋某某等人进行交易,而这些交易的资金用途是购买柴油。经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现已确认黄某某确实存在向他人出售成品油的行为。
违规认定在此案例中,黄某某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擅自进行成品油销售业务。这一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项条款的规定。鉴于成品油行业为特殊领域,其经营活动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黄某某的无证经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潜在的安全隐患。由于该主体未取得正式的经营执照,其进行的经营活动明显违反了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故理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处罚。
调查阻碍在市场监管局进行取证调查期间,黄某某未对询问及调查过程提供任何帮助,亦未提交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此类行为显著影响了调查的进展与效率,并提升了调查的开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有责任予以配合,然而黄某某的不配合态度暴露出其对法律规定的漠视。
处罚决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黄某某的违规行为及其拒不配合的情况进行了如下处理:责令其立刻停止违法行为,随后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及没收财产共计37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是必要的举措。
市场警示此案例向市场参与者警示,强调在特定领域运营时必须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需遵循诚信经营的基本准则以及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或拒绝监管合作的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还会对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致力于保障市场秩序的持续稳定。
公众普遍关注对于不配合调查的违规商家,如何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我们诚挚地邀请大家踊跃发表看法、给予支持,同时转发本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