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场焦点:顾客寻求退款,商家以合同条款为由予以拒绝,并要求支付30%的违约赔偿,争执升级至法律诉讼,究竟哪一方将赢得诉讼?此事不仅涉及个人权利,更对消费市场的公平准则进行了考验。
退费纠纷由来
张某为其女儿在一家健身机构购置了游泳教学服务,并提前支付了相关课时费用。女儿在完成了一节课后,由于未能克服对水的恐惧以及对教练教学方式的不适应,张某决定终止合同并申请退款。健身机构却以张某已使用服务超过一个月且已上课为由,坚持认为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款的条件,并提出张某需支付30%的违约金。双方在退费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
张某一家因此遭遇困境,原本计划让女儿学习游泳,然而如今退款问题变得复杂。健身公司则坚持依据协议行事,并认为其行为正当且符合规定。
合同关系认定
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为孩子报名游泳教学课程,与健身机构间确立了一项教学服务合同。此合同具有显著的人身特征,区别于普通服务合同,其执行过程高度依赖于消费者的个人感受。
张某女儿对游泳课的感受在案件中极为关键。由于她的个人体验不佳,引发了后续的退费争议。此人身属性的合同特性,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解约主张支持
依据法律视角,张某提出终止协议的行为合法合理。教学服务合同不宜强制执行,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场出发,强制未成年人参加不适宜的课程,可能对其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此,法院依法对张某的解约请求给予了支持。
该裁决凸显了法律对青少年权益的保障,同时亦着重指出教学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正当要求的重要性。在教育培训服务领域,需充分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选择。
违约金争议焦点
健身公司与张某所签协议包含格式条款,条款中规定消费者若解除合同需支付30%违约金,这一规定加重了张某的义务,并对其主要权利施加了限制,故此条款无效。健身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其主张缺乏法律支持。
该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本应体现公平性,然而,具体规定却明显与之相悖。此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与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不符。
判决结果呈现
依据双方合同执行状况,法院最终裁决终止相关协议,并要求健身公司向张某退还未消费课时费共计1.19万元。此判决使得张某家庭得以释怀,同时对健身公司发出了警示。
张某的退费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与此同时,健身公司需审视其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力求防止同类争议的再次出现。
案例意义深远
该案件揭示了教学服务合同因涉及个人特性,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不仅与当代价值观相悖,而且难以确保合同执行的品质。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商家应当秉持公平原则,确保消费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此案例为处理类似消费争议提供了借鉴,警示商家需关注合同条款的公正性,同时提醒消费者需知晓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公平交易具有显著价值。
在类似消费情境下,消费者可探索哪些维权方式?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观点。同时,请点赞并转发本篇文章,以便更多人关注并学习这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