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区治理对线上交流的日益依赖,居委会所创建的微信群里若出现不当言论,群主和居委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焦点话题,这一现象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同时,这也引发了关于居民权益保护与管理责任划分的争议。

不当言论引发矛盾

居委会设立小区微信群旨在便于管理和交流。但在一次居民陈女士与马先生的争执中,陈女士发布了侮辱和诽谤马先生的言论。这一举动激起了马先生的高度不满和忧虑,导致其名誉受损,形象在居民中遭到扭曲。在这起纠纷中,争议的核心在于陈女士的不当言论以及马先生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做出的努力。

陈女士发表多起不当言论,马先生为捍卫个人名誉,多次向居委会提出处理请求。他坚信居委会负有管理职责,不应坐视不管。马先生期望居委会能给予他公正的处理。

马先生的诉求主张

马先生深感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坚信陈女士需对侵权行为负责。他对居委会抱有厚望,曾数次前往居委会办公点举报陈女士的不当举动。他期望居委会能在群内制止陈女士的行为,并敦促其道歉及澄清真相。然而,居委会并未按照他的期望在群内实施有效管理,这令他深感失望与无助,认为自己正承受着双重不公。

居委会在具备管理干预能力时若不采取行动,此行为被认为是不恰当的。理由在于,居委会作为群的管理者,拥有对群内事务的管控权限,同时也应承担起遏制不当言论扩散、维护群成员名誉等职责,唯有如此,方能确保群内交流环境的秩序性。

居委会的辩称理由

居委会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指出,尽管已设立该微信群,但其主要功能是供居民自主交流。居委会成员认为,他们不应承担管理职责。对于马先生连续反映的问题,居委会表示,尽管未在群内对相关言论进行警告、制止或删除,但他们已尝试与陈女士进行协调和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居委会认为他们已尽努力,不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认为马先生的要求过于苛刻。

他们普遍认为,自身的管理权限和可用精力有限。同时,建立群组的初衷并不包括对居民之间言论进行严格监管的责任。

法院的初步审查

上海宝山区法院已启动对相关案件的审理程序。经审查,陈女士所发表言论缺乏事实支撑,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在群内散播的言论,导致居民对马先生形成了严重误解,对其名誉和人格造成了严重损害。法院依据证据等多重因素,确认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马先生的名誉权。此举是对马先生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举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分析了聊天记录、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多次的陈述,以此判断事实的真伪,并对纠纷中各方的角色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界定。

居委会应担管理责

居委会方面,法院依据证据认定该微信群具备多种功能。该群不仅是居民交流的场所,同时也是居委会开展管理工作的平台。居委会能够通过发布通知公告等方式进行管理,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群主的居委会享有管理上的便利,亦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然而,调查发现,尽管马先生多次反映问题,居委会并未在群内进行劝阻和疏导等管理行为,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这一情况导致马先生的损失进一步加剧,居委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区治理依赖于有效的沟通机制,然而,居委会的不作为行为对社区内积极向上的交流氛围造成了严重破坏。此外,对于如马先生这类遭受侵害的居民,也未能提供应有的保护措施。

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全面评估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的成因等因素后,作出了裁决。据此,被告陈女士须在微信群中发表道歉声明,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消除对马先生的不利影响并恢复其名誉。此外,被告所在小区的居委会亦需在微信群中发布声明,以澄清事实。此举不仅维护了马先生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小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模板。

该判决结果对小区群管理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在您的生活中,小区群是否也面临着管理不善或不当言论的困扰?欢迎留言互动,并点赞、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