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对借贷争议的辩论受到了广泛关注,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说法存在明显分歧,案件进展过程中充满了众多不确定性。

被告张妹抗辩

张妹在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明确表示,她并非该案件的合适被告。她指出,借条上并未有她的亲笔签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不应被认定为债务人。另外,她还提出,余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或合法的商业活动。因此,她要求法院驳回针对她的诉讼请求。在整场对话中,张妹始终保持着坚决的态度,她坚信自己不应被牵扯进这起债务争议。

原告证据呈上

原告余四向法庭递交了四份关键的书面材料。其中,首份材料为一张借条,详尽记载了2013年12月17日,被告谢三及其配偶在原告的住所借款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在三个月内连同利息一并归还。该借条对于原告主张追讨债务的诉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四张微信截图中有三张分别拍摄于不同年份,具体为2014年、2018年8月30日以及2020年12月31日,而另一张截图记录了2016年12月31日的情况。这些截图共同表明,原告不止一次地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其连续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进而触发时效计算的重启。

被告谢三质证

在质证阶段,谢三核实了借条的真伪,但对月利率设定为1%的情况提出了疑问。他指出,借条中仅提到了本金和利息的归还,并未对1%的月利率作出具体解释。此外,借款期限已超过三年,这也是他抗辩的一个理由。尽管如此,他在立案通知书的相关性、真实性及合法性方面并未提出任何质疑。不过,他坚持认为,这并不能证明诉讼时效尚未到期。谢三的质证理由明确,旨在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

张妹二次发声

在质证阶段,张妹重申自己并非合格的债务承担者。她提出,若要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明,证明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日常开支或商业运营。然而,遗憾的是,本案中并未发现此类证据。她坚定地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并表现出毫不动摇的决心。

利息约定争议

在该案件涉及的问题中,利息条款的表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借条中并未对利率进行详尽的阐述,既未明确指出利率为每月1%,亦未提及是否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内容,若自然人间的借款协议在利息支付问题上缺乏具体条款,且双方对此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则该借款协议将自动认定为无息借款协议。此规定使得原告提出的利息补偿诉求遭遇重重困难,并且显著增加了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

张妹责任之辩

张妹被要求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这一事实也成为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借据上缺少张妹的签名,如果当初原告邀请张妹共同签署,或许可以减少争议的发生。然而,目前原告要求张妹偿还债务,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显然不够充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细致地评估张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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