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租金纠纷未解!泰宁县毛竹林承包合同为何引发村民激烈争吵?  第1张

案件由来

1999年8月16日,福建泰宁县上渠村村委会与丁某达成《王坑垅毛竹基地管理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为50年。协议中规定,前15年不收取租金,2019至2023年间,每亩需交付4根竹子作为租金。但自协议签署以来,丁某未支付任何租金。上渠村与丁某多次协商未果,累计超过十次。因此,上渠村以丁某未缴纳租金为由,提出解除承包协议,并要求丁某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法官介入

马欢欢庭长数月前接管了该案。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她注意到这起案件具有独特性,以往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通常涉及货币租金的约定,而这起案件却采用每亩竹子作为租金的抵扣方式。为深入了解情况,马欢欢联系了上渠村村主任黄某。黄某表示,泰宁县境内毛竹资源丰富,早年村委会在承包毛竹山时,普遍采用以竹子抵扣租金的做法,这已成为村规民约,除丁某外,其他村民均遵守此规定。

被告缘由

丁某在外地经营,对上渠村提出解除合同一事感到非常愤怒。他强调,并非拒绝支付租金,而是与村委会在租金数额上存在分歧。另外,根据合同,毛竹山四至范围内的毛竹和林木应归他所有,他已办理了林权证。然而,上渠村仅承认毛竹归他,而林木归村委会,这一争议是他未缴纳租金的主要原因。

调解建议

马欢欢在弄清双方矛盾所在后,鉴于丁某系本村居民,且关系亲近,便在电话中向他提出,建议采取调解手段来处理争执。丁某表示,毛竹山经营已久,刚刚开始显现经济效益,因此他希望可以协商解决,不愿解除合同。然而,村主任黄某情绪激动地指出,村里的合同都是按照毛竹当年的价格来计算,而丁某并未遵守这一规定。

签订协议

拖欠租金问题虽已得到解决,但合同尚未届满,未来仍可能产生争议。在马欢欢的建议下,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规定每年租金为7000元,从根本上解决了原合同中租金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对于山场的边界和林木的所有权问题也达成了共识,从而消除了丁某的疑虑。

案件意义

调解此次纠纷取得成效,不仅消解了上渠村与丁某之间长期存在的纷争,还为泰宁县其他类似毛竹林承包合同争议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马欢欢庭长通过深入调查和不懈调解,确保了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了乡村的和谐与稳定。若乡村合同纠纷未能及时处理,可能演变成长期矛盾。此次调解案例为乡村社会治理树立了正面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