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2月19日起,厦门市将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覆盖区域。此变动将对提升空气质量及众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燃料使用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备受关注。
调整背景
自2019年12月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来,执行效果显著。该政策有效促进了厦门市空气质量的整体提升。据数据显示,2019年全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98,而截至2024年1月至11月,该指数已降至2.30。综合指数的下降反映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趋势,这充分证明了禁燃政策取得的积极成效。此前的政策为当前的调整奠定了坚实基础。
禁燃区域调整是基于对先前政策实施效果及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综合考量。
禁燃区调整内容
厦门本岛全域及鼓浪屿维持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岛外区域调整如下:城镇开发边界内工业用地控制线覆盖区域升级为Ⅰ类禁燃区,其他区域则归类为Ⅱ类。此次划分清晰界定了各区域的禁燃级别。
调整措施实施后,新增多个岛外地区至禁燃区域。此举扩大了厦门市空气治理覆盖区域,对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具有显著影响。
动态调整原则
《通告》中提出的调整机制引人关注。该机制规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将依据城镇开发边界的变动及工业用地控制线的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此原则的实施,使得禁燃区的管理更加灵活。
质量提升伴随城市化进程,一旦城镇开发边界或工业用地管控线发生变动,禁燃区域范围亦随之作出相应调整。比如,新城镇开发区域出现时,若不调整禁燃区,恐将损害空气质量治理的整体成效。遵循此原则,可迅速应对此类情况。
禁燃对象与要求
禁燃区域内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实施严格的禁燃规定。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均被禁止,同时,禁止新建和扩建依赖此类燃料的设施。此外,现有设施须于2025年6月30日前转换为清洁能源。
此规定为强制性措施,适用于所有个人与企业。企业若要在禁燃区维持运营,需在指定时限内转用清洁能源。个人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同样违反规定。
现存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
厦门市目前共有32台燃煤锅炉及1台燃煤炉窑在使用高污染燃料。在这32台燃煤锅炉中,有24台以及1台燃煤炉窑坐落于Ⅰ类(一般)燃料组合管理禁燃区,均满足Ⅰ类管理标准。此外,还有4台燃煤锅炉位于Ⅱ类(较严)燃料组合管理禁燃区,其蒸吨量每小时均超过20蒸吨,亦符合Ⅱ类燃料组合管理的规定。
现有设施均遵循监管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之际,如何优化这些设施的使用方式,成为亟待思考的议题。
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着众多监管任务。首要任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禁燃区监管职责。这包括实施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以及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需制定并执行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污染燃料管理计划,确保禁燃区目标的实现。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管若不力,禁燃区的调整政策将难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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