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中普遍存在设定独占性条款的情况;若商场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租赁与承租方竞争的店铺,承租方能否要求赔偿?近期,蜀山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合同签订

2013年2月,原告作为承租方,与安徽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条款具体规定,购物中心一楼的商铺将用于原告开设餐厅。同时,合同中还特别设定了一条排他性规定,即在合同有效期间,出租方不得将同一层商铺直接或间接租赁给其他第三方,用于开设与原告餐厅业务相似或相同的竞品餐厅、便利店或小型商店等。若出现违约情形,出租方需从违约当天起,每月向原告餐厅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数额为其上一财年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且需持续支付,直至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权益转让

2018年8月2日,三方达成了共识,正式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自2017年9月1日起,原出租方将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了被告丙方,丙方需负责行使或承担相关责任。自此,丙方接替原出租方,成为新的出租方,并须严格遵守原合同条款,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发生

2021年8月,丙方将购物中心内的一间商铺租给了原告的对手——一家餐厅。原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不止一次地向丙方表达了自己的不满情绪,并强烈要求其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尽管如此,直到原告提起诉讼,那家竞争对手餐厅依旧正常营业。在赔偿事宜上,双方始终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矛盾持续加剧。

法院受理

原告就相关争议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在接收此案后,立即对所涉合同及其相关事实进行了彻底的审查。原告提供了租赁合同、独占权条款以及与丙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目的在于证明丙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进而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结果显示,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均真实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合同条款亦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需履行各自的合同责任。但被告在合同执行阶段,允许了同业竞争的餐厅开业,这一举动对原告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原告接受合同条款的先决条件是购物中心内不得有其他竞争餐厅,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金额明显较高,经过法院综合考量被告因违约所取得的租金收益,最终决定将违约金设定为租金收入的30%,该判决自生效之日起将持续适用,直至被告停止违约行为或与原告达成新的协议为止。

判决后续

商场签排他性条款后仍招租竞品,承租方索赔能成功吗?  第1张

判决结果一经公布,涉事的原被告双方均未选择上诉,这一事实反映出他们对法院的裁决表示接受。该裁决不仅标志着该合同争议案件的圆满解决,而且为今后类似涉及租赁合同独占性条款的案件提供了参考,对商家在合同签订环节中明确条款及履行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

在此情境下,我们对读者提出疑问:作为商家,在签订这类排他性合同的过程中,是否会权衡其他要素?此外,我们衷心邀请您给予点赞、进行转发,并分享您的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