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婚约

2022年,陆先生与丁女士相识,恋情迅速升温。同年11月,他们决定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这段婚姻受到了广泛关注,亲朋好友均对其表示看好,纷纷期待着参加他们的婚礼,并向他们致以最真挚的祝福。

在婚礼筹备期间,原本喜悦的婚姻计划遭遇了困难。多方面因素导致,双方决定在婚礼前分手,婚姻的憧憬也随之破灭,这段关系宣告结束。

初步协商

陆先生和丁女士在各自家人的见证下完成了分手后的谈判,并正式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丁女士需向陆先生归还3.09万元。这笔钱是在他们恋爱期间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产生的,也是他们最初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共识。

事件尚未得到解决。陆先生透露,在婚礼筹备期间,他不仅转款,还额外承担了其他费用。他提出丁女士应退还婚戒、婚宴烟酒开销、手机费用和婚纱照拍摄费用,总计58669.45元。这些额外费用进一步激化了双方之间的争执。

分手后,筹备婚礼的费用要不回来?法院:消费性支出非彩礼,不应返还  第1张

法庭交锋

2024年4月,陆先生与丁女士就婚礼费用退还事宜产生争执。陆先生决定将丁女士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庭审中,双方立场明确。陆先生坚持认为相关费用系婚礼支出,属于彩礼的一部分,应当退还。而丁女士对此持有不同看法。

法院已正式开始审理此案,依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案情。彩礼通常指婚姻成立过程中,一方赠予另一方的特定金额的金钱或高档物品,如大额赠与或具象征意义的物品。这些定义将为后续判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陆先生赠予丁女士的对戒,其用途为婚姻,性质上属于彩礼,且价值与用途均符合彩礼的标准。但陆先生为丁女士购买的婚纱、拍摄的婚纱照以及安排的酒席等费用,丁女士及其家庭并未直接从中受益,这些支出具有消费性质,不宜认定为彩礼。

在一审过程中,丁女士被判决须退还陆先生一枚戒指,同时,陆先生的关于退还婚纱照费用一半等要求被法院驳回。陆先生对部分判决结果表示异议,并已计划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调解

审理期间,二审法院认定,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属于日常开销,不应计入彩礼范围。承办法官运用了“背靠背”的调解策略,此法有助于法官更细致地聆听双方诉求,从而更有效地识别矛盾和争议的核心问题。

依据《民法典》及彩礼新规,法官对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界限、地区经济状况及风俗等要素进行了详尽剖析。在分析中,法官促使双方角色转换,旨在增进彼此理解。此举旨在缓解双方矛盾,探寻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圆满结局

法官的不懈努力见证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丁女士承诺向陆先生支付额外补偿金5750元,并已在当日完成全额支付。此举标志着该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彻底解决,双方未来将不再存在任何争议。

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确定彩礼数额时,需遵循法律法规,并考虑财产转移的意图、双方地域的风俗、支付的具体时机和方式、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给付方和接收方的具体情况。对于恋爱及婚礼筹备阶段,关于哪些费用应计入彩礼,社会各界存在何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