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企业运营和司法审判领域的新挑战,益阳法院主动采取措施,通过开展培训活动,解决新公司法实施后破产实务的过渡问题。此举无疑成为增强司法业务能力、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步骤。
培训背景与目标
2024年10月30日,益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举办了提升破产案件处理能力的专项培训。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内的实践操作必须与新法规相契合。特别是破产案件的处理,法院工作人员面临如何准确应对的挑战。此次培训旨在加强民事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技能,使他们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对于正处在发展阶段的益阳企业界而言,精准高效的司法审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保障。
益阳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当前的现实需求,主动调配资源,精心筹备本次培训活动。旨在确保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既能做到公平公正,又能实现高效运作。
培训主讲嘉宾
本次培训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兴树教授主讲。刘教授身兼数职,不仅是民商法领域的教授,还担任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师资库宣讲团的一员。凭借其深厚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司法资源,刘教授能够对《公司法》与《破产法》之间的联系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解读。基于其深厚的学识与丰富经验,以“公司法新规与破产法应对”为主题的专题辅导,其质量与深度均有充分保障。
培训主持情况
盛焱副院长担任此次培训的主持人。虽然主持工作并不直接关联培训内容的传授,但它在确保培训顺利进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组织协调的层面,盛焱副院长能够合理规划各个环节,比如开场致辞的安排,以及嘉宾与参训人员交流时间的设定。他的主持使得培训得以有序进行,同时,他还发挥着连接各方的桥梁作用,保障了培训环境的秩序与和谐。
培训内容覆盖
刘教授的培训内容聚焦于多个核心议题。首先,他深入探讨了新公司法实施后破产实务的变革,如股东出资方式的新调整,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企业在破产时股东责任的法律判断。此外,他还详细阐述了如何构建股东出资责任的体系化与类型化思考,这标志着在新法规背景下,公司破产管理责任完善的重要思维创新。同时,刘教授还从股东知情权保护、董事会清算义务等多个维度进行了深入阐释和解读。这些内容全面覆盖了新公司法的多个方面,并与破产法的实际应对紧密相连。
这些热点问题精准地触及了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干警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所面临的困惑与难点,无疑将显著提升他们应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力。
培训成果与收益
参训人员反馈显示,本次培训成效显著。参与培训的人员涵盖广泛,包括全市法院分管商事、破产审判的副院长,以及40余位从事商事、破产审判的庭长、副庭长、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集中学习后,参训人员对新公司法的核心要点和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他们认为,这有助于掌握在新公司法框架下法院破产实务的应对策略,进而提升业务操作能力。同时,统一法律适用也在此过程中得到落实,有助于在司法审判中形成共识,对构建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培训意义的延伸
从更广阔的视角审视,此类培训活动在增强司法效能的同时,蕴含着深刻的社会价值。司法公正与效率对营商环境的优劣影响显著。若一地法院能准确把握法律动态并应用于审判实践,企业无论是在正常运营还是遭遇破产危机时,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益阳中院此次培训,标志着其致力于司法能力提升的初步行动。未来,此类活动的持续开展有望不断提升司法整体水平,为区域经济繁荣和优质营商环境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此,我们不禁要向广大读者提问:此类法院内部培训对于优化本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究竟能产生多大的促进作用?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宝贵评论,并诚挚邀请您点赞及转发本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