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店与顾客签订的特殊协议中常含有不为人知的条款。近期,一起涉及此类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起案件中,顾客需先支付保证金或意向金,一旦完成服务后便可退款,然而这一退款机制却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协议签订的伊始
2023年9月,消费者王先生(化名)与“某某护肤造型”门店达成协议,签署了《全年打造计划——你的美丽我来打造倾国倾城》合同。合同条款对普通消费者颇具吸引力,消费者需先支付12780元作为项目抢购金,以此换取一个免单机会。该机会的有效期为2023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2日,涵盖“全年36次至尊年卡项目中的原液36次,肩颈36次”等服务。这份合同似乎描绘了一幅消费者将享受到超值服务的美好愿景。
王先生已是该店会员,先前他已充值近两千元,至诉讼发生时,余额尚余四百元。这一事实表明,王先生早已是本店的老主顾,且持续在此消费,这反映出他对本店具有一定的信任度。
追加项目的要求
合同签署后,情况急剧恶化。自《粉丝形象代言人》协议达成以来,被告美容美发店频繁以经营亏损为由提出诉求。他们要求王先生增项服务,王先生在压力之下,新增了两个服务项目:一个是4980元的“腰部护理”,另一个是9940元的“光子嫩肤”。值得注意的是,“光子嫩肤”服务中,王先生需额外支付3000元差价,以抵扣年度项目中未完成的“原液嫩肤”次数。这一连串的增项操作,实际上导致消费者成本不断攀升。
消费者原本预期这是一笔合算的交易,然而现实却是商家不断催促追加投入。这种行为扰乱了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的初始预期,使得消费者陷入了一种极为被动的状态。
消费者的觉醒
经过连续增添收费项目,王先生最终察觉到了异常。他发现商家正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自己的合法权益正遭受侵蚀。因此,他选择不再沉默,采取了行动。他坚决要求终止与商家签订的《粉丝形象代言人》协议,并索回未使用的服务费用11040元。此举反映出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的自我觉醒,他们不再容忍商家的不合理做法。
王先生经历了从起初信任并支持商家追加项目,到最终发现问题时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款的心理变化。这一心理的转变,源于他对商家信任的逐渐丧失,以及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意识的觉醒。
商家的辩驳
王先生提出的要求,上海某美容美发店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该店声称,王先生所购买的服务中,大部分项目已经完成,目前仅剩“光子嫩肤”8次和“肩颈理疗”10次未完成。此外,他们还指出,王先生在2023年10月购买了“原液嫩肤”管理服务,共计36次,年卡费用为8800元,以及“肩颈理疗”服务,共计36次,年卡费用为3980元。在完成“原液嫩肤”管理服务34次后,剩余次数转为“光子嫩肤”管理服务,王先生为此额外支付了3000元。商家通过这一说法,试图在已消费项目数量和消费过程逻辑上占据有利位置。
商家看似合理的辩解背后潜藏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在最初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所承诺的合理性,以及消费者在项目增加过程中的非自愿状态。这种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消费者感受的解释,难以获得公众的全面信任。
诉讼过程中的变化
在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整。他放弃了最初索要的11040元,转而请求退还年卡中剩余的3980元,以及未消费项目金额6660元。这一变动显示出王先生在诉讼中的理性考量,他可能是依据更充分的法理依据或法官的建议等因素而作出调整。
此变动对法院判决亦产生相应影响。在作出裁决时,法院需考虑的因素因诉讼请求的调整而有所差异。此时,法院需更侧重于评估现有剩余项目、项目对商家的潜在影响,以及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上述因素之间取得平衡。
最终的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2023年9月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故认定其合法且有效,双方应予以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商家需依约以预收款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亦有权请求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余额。鉴于双方共同确认的剩余服务项目,包括“光子嫩肤”8次及“肩颈理疗”10次,法院在慎重评估后,决定商家应退还3500元。此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随着此事的告一段落,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消费者在面临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所提供的看似吸引人的会员制度或优惠方案时,究竟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重蹈覆辙?我们期待大家积极留言交流个人经历,同时请不要忘记点赞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