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30天后才能走?公司却让她立马滚蛋!这合法吗?  第1张

入职情形

两年前,小刘踏入了一家私营企业的大门,与该企业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在总经理办公室担任秘书一职。自那时起,她便开始了在公司的工作旅程。在日常工作中,她凭借其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逐渐赢得了同事们的广泛认可与好评。

小刘在私营企业中勤奋努力,主动适应秘书职位,对办公室的高效运转贡献显著。她始终全情投入,故而获得了同事们的普遍赞誉。

跳槽邀约

近期,有业内企业对刘女士产生了兴趣。考虑到她在职场上的杰出表现,该企业高层有意主动提出合作,希望她能加入公司,并承诺给予丰厚报酬。

小刘被一系列优待所吸引,她意识到自己的才能得到了肯定,而且丰厚的薪资同样具有极大的吸引力。经过仔细考虑,她最终决定与对方签订合同,并约定在30日之后前往新公司履行职务。

提出辞职

小刘在做出离职决定后,立即行动起来,着手撰写了辞职信。辞职信中明确指出,员工需在30天的预告期届满之后,才能正式结束工作。

她原本期待按照计划的时间表顺畅进行,预期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并随后投入到新的任务中。但公司随后的反应超出了预期,使得局势突然变得严峻。

公司要求

小刘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随即作出了一项出乎意料的决定。他们迅速批准了她的辞职,并要求她即刻停止工作。

小刘的既定计划遭遇了变动。她坚称,自己已按照法律要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相应的通知。依照相关法规,公司需在预告期届满后,方允许其离职。

员工观点

小刘坚信,其举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要求。依据该法规,员工有义务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至少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雇主;若处于试用期,则通知时限缩短至三天。

她视这30天的预告离职期为自身义务与权利。但公司现行做法导致劳动合同执行出现中断。此情况可能对她享有年假等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法律解读

潘丽娜律师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提到“劳动者约定辞职日”的问题在法律界引发争议。这一议题存在两种对立观点,各有拥护者。但当前,多数法律机构更倾向于站在雇主一方。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并无强制要求雇主必须经过30天的等待期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雇主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员工在完成30天的工作后离职,或者是在员工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即刻同意其离职。这种做法体现了雇主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自主决策权。

企业在员工提交离职请求后,应及时与员工沟通,了解其离职动机,并妥善安排离职日期及工作交接事宜,以降低可能出现的争议。通过分析该案例,可以看出小刘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本可以通过有效的对话得到解决。在类似情况下,读者您更倾向于站在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