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企业未遵守规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此类现象频繁出现。这一现象引起了员工对于是否应先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社保补缴问题的广泛讨论。为此,我们将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对此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案例详情披露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职工如何维权?最高法案例揭秘  第1张

2020年,最高法发布的第507号案例中,许漫玉与海南益威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件主要涉及省社保中心在决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时,能否直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关键问题。这一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尤其是关于企业社保补缴的相关问题。

省社保认定依据

省社保中心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支撑。首先,该认定基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法律依据充足。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保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无需依赖仲裁结果。因此,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程序中直接确认劳动关系并实施相应措施,符合其职权范围,并未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效率考量

审查结束后,社保机构迅速做出处理决定,这一流程严格遵循了行政效率原则。此举不仅提升了处理速度,降低了时间成本,而且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核心宗旨保持一致。这一措施保障了劳动者能迅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进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相关答复佐证

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颁布的第12号文件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权力进行了具体规定。该文件强调,在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判定职工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尽管此文件主要针对工伤认定事宜,但其内容同样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重要支撑。该规定还进一步指出,当用人单位要求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时,未必必须先通过仲裁途径来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雇主需在员工加入公司后的三十日内向社保机构提交注册申请。若未能按期完成注册,社保机构将负责确定应缴纳的社保金额。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若雇主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构将责令其立即补缴或一次性支付。这些规定为保障职工社保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征缴条例约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保缴纳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需以现金形式全额支付社保费用。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将由其雇主从工资中扣除并代为缴纳。雇主有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若不遵守相关规定,将触犯相关法律条文。

截至目前,关于社保实际操作中,经办机构直接确定社保费用金额并责令补交,这一做法是否真正有效解决了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问题,您是否持有认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