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务院在国新办举办了政策例行吹风会。会议对涉及企业行政检查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尽阐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讨论受到了广泛关注。这一议题直接关系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界限的划分,对企业日常运作及行政检查的规范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严禁四类主体实施检查
本次吹风会着重阐述了四类主体的定义。刘波局长明确表示,政府协调机构、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及外包中介,以及部分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个人,均不具备作为检查主体的资格。这些主体通常负责辅助或技术服务,而非独立执法。例如,无证执法人员,包括辅助执法者、网格管理员、临时工等,他们的职责是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而非执行实质性检查。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行政检查人员的职责,遏制权力滥用,进而保障企业权益。
在以往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界限不明确,非检查主体有时会实施所谓的检查,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干扰。如今,明确的规则得以实施,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企业行政检查的规范性与有序性。
三类主体可执行检查
从法律视角来看,检查权的主体被划分为三类。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只有行政执法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负责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以及受委托的组织,才有资格进行行政检查。此规定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即“未经授权不可为,有责任则需履行”。目前,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行业,可能存在授权或委托特定组织审查的情况,因此明确检查主体十分关键。只有明确了检查主体,才能确保检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开展。
在现实应用中,凸显了确立检查主体重要性的必要性。一些企业不幸遭遇非法检查主体,这对其日常运营造成了干扰。新出台的规定具体列出了三类合法的检查主体,为企业辨别合规检查者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规定
《意见》提高了检查主体的要求。在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机构需严格遵守其法定职能。这一规定旨在限制权力滥用,并规范权力行使。若执法机构在执行中越权,将导致对企业监管的不当,从而加重企业负担。以税收为例,若税务机关越界行使检查权,过度干预企业财务,会使企业疲于应对。
实际情况表明,部分执法机构可能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地带,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权进行特定检查,但实际上并未获得法律明确授权。若能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此类问题将能有效防止。
授权组织的检查范围限制
法律法规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明确了必须遵循的法定权限。这一规定清晰划定了检查行为的合法范围。尽管这些机构被赋予了执行特定职责的权力,但它们不得超越权限。以动物防疫机构为例,若其越权对企业进行非相关事务的检查,便构成了违规行为,并可能对企业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在运行阶段,部分获授权单位可能对检查权限的界定不够清晰,亦或因其他原因越权进行审查。若能严格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将有助于增强企业对这类审查的信任度。
受委托组织的检查限制
执行行政检查的受托机构,其行为需严格遵守委托权限。与其它执行任务的主体一样,其活动范围同样受到严格限制。比如,在公共卫生领域的检查过程中,若受托机构超出权限对企业其他商业行为进行审查,即属违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信息不明确或受到利益驱动,受托机构存在越权检查的可能性。
基于确定的检查范围,企业能够根据检查反馈来判定自身行为是否超出界限,随后对合规性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规范给企业的好处
明确划分行政检查的合法主体及其权限,对企业而言,可带来诸多积极影响。此举有助于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影响和压力,确保其仅需接受合法主体在其法定权限内的检查。以小微企业为例,过去面对众多检查主体时,它们常感困惑,难以判断其合法性。而现在,这一清晰的界定使得企业能够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同时,这一政策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提升企业对政府监管的信任度。
企业在面对审查时,可参照最新的指导方针,更高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并清晰界定拒绝不合规审查请求的方法。这一行为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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