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工信部、商务部及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一则通知(编号: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该通知将调整对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的进出口监管办法。此举对于涉及企业和行业的进出口业务具有显著影响。
适用范围明确
为确保监管措施的高效优化,通知首先明确了适用的商品类别。首先,涉及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剂、化妆品及墨水等,这些均为生产与生活中常见的商品。其次,包括三乙醇胺浓度在10%以下(含10%)的商品,但排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这一明确的范围使得企业能迅速判断其产品是否受到新规调整的影响。对于众多从事相关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这一规定有助于它们根据新规调整自身的计划与策略。
依据本规定,企业可明确判断其产品是否受到监管和调整的适用范围。以化妆品进出口企业为例,若其产品中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满足特定要求,则可依照新规定进行操作。
监管措施优化之处
通知着重强调了优化监管措施的内容。针对那些在特定附件中列出的商品,考虑到其三乙醇胺含量不高,扩散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故采取了特别措施。这些商品已不再受先前某些法规和清单的约束,无需提交《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此举显著简化了企业的办事流程并降低了成本。此外,对于附件2所列商品,在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必须如实报告游离态三乙醇胺在商品中的质量百分比,即浓度。这一要求有助于海关更精准地监管商品,防范虚假申报等问题的发生。
部分小型电子产品进出口企业,若采用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以往需经历多道许可证审批程序。但依据最新规定,此类企业可简化手续,提升作业效率。海关方面,则可依据申报的准确浓度数据,有效判断商品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特殊规定
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无论浓度高低,均需遵守《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示,对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的监管措施并未因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监管的优化而放宽。此外,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中列出的商品,若需满足其他监管条件并需进出口审批,仍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此举旨在确保交易合规。未列入附件1和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仍需依照先前条例管理,并需办理相应许可证,以避免监管上的疏漏。
若企业生产中运用了含有三乙醇胺的新型产品,且该企业未被包含在附件中,则不得依照优化方案执行。
旧规同时失效
自本通知施行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的通知》(编号: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即行废止。此举确保了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企业需遵循新通知的规定处理进出口业务,包括申请流程和文件提交,均需依照新规操作。
过去遵循旧规定的企业,现需迅速调整,以适应新的规则,并对自身的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升级。
问题反馈机制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即刻向国家执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专门机构报告,以便根据具体状况对监管手段进行调整。此机制旨在保证新规定的实施得以持续优化和改进。若企业或海关认为新规存在不合理或操作困难,可明确途径进行反馈。
该措施确保了进出口监管的持续有效性,并能在特殊情形或缺陷出现时迅速识别并处理。
读者们或许会好奇,这次三部委对监管策略的调整,是否会对三乙醇胺的进出口市场结构产生重大影响?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展开讨论,并对本文点赞及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