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合同期间,水库属性变动导致的执法措施对渔民造成了经济损失,相应的补偿问题难以妥善处理,此事件已受到广泛关注。

合同签订与养殖情况

2002年5月,新化县水利局茅岭水库管理所与有关人员达成了渔业养殖协议。2017年,协议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延期承包合同。合作社成员投入资金,购买了养殖设备,并投放了鱼苗。这些活动均符合合同规定,是合法的渔业经营活动。但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开始对合作社的持续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

2018年投放的鱼苗,目前因执法规定无法进行捕捞,这对合作社构成了直接的经济冲击。原本渔民们依据常规生产计划从事渔业养殖,期待着丰收和盈利,然而现在他们却遭遇了巨大的损失以及未知的未来。

联合执法影响

执法部门未提前通知即对合作社实施了检查。此次行动直接引发了水库养殖活动的中断。执法行动结束后,合作社的养殖活动完全停止。养殖设施闲置,鱼苗既不能被捕获和销售,也无法继续养殖和投放。

合作社面临突如其来的执法打击,如同遭遇晴天霹雳。原本计划在合法承包期内稳定发展渔业,但执法行动打乱了其发展步伐。更为严峻的是,经济来源遭受中断,且前景堪忧,解决方案遥不可及。

要求赔偿无结果

合作社成员向石冲口镇政府提出索赔请求,但未获批准。在2023年8月的调解过程中,合作社提出要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赔偿260万元,其中包括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以及间接损失130万元。但水利局方面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仅同意减免部分承包费用。

合作社将260万元视为对自身损失的一个合理解释。在渔业养殖领域,他们投入了众多资源与劳动力,但目前不仅未获得收益,反而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一状况使他们的处境变得异常困难。为了维持生活和对未来的憧憬,他们迫切需要获得赔偿。

水利局观点

新化县水利局声明,依据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涉及的财产仅限于已被移离岸边的船只,不包括养鱼者的其他资产。此外,水利局水政大队并非执法主体之全部,因此,对于上访人遭受的非法损失,缺乏赔偿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水利局在事件处理中,主要基于执法职责和个人责任考量。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及行政决策,水利局认为无需对合作社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然而,这一决定并未得到合作社的接受,导致双方在赔偿事宜上陷入了对峙状态。

环保局相关情况

合作社的渔民指出,他们的生态养殖方式对饮用水源实施了有效的保护,并提升了水质。然而,这一举措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中并未得到充分重视。此外,在整个承包过程中,石冲口镇政府并未与合作社取得过联系。

合作社坚信其渔业养殖活动对社会有益,并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正面影响。然而,他们在缺乏政府指导的情况下,遭遇了执法与经济损失,且未能获得合理的赔偿途径,这让他们深感不公。

律师看法

王炳森,北京律协环资委的副秘书长,提出渔民赔偿是否恰当需考量三方面因素:首先,需明确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主体。此观点从法律专业视角为事件提供了分析路径。我们必须思考,究竟谁是侵权主体?是联合执法行动直接对渔民造成损害,还是存在其他复杂因素?渔民们正积极寻求赔偿,期待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公正判断事实,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此,您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发表意见,并期待您的点赞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