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庭审备受关注,检方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成为争议核心。一方面,它是检方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遇难者家属等对此结论持有强烈异议。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姚某明最终的判决结果。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
深圳交警龙岗大队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某明进行了行为能力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姚某明存在酒精有害使用和酒精依赖综合征,但其并不属于精神病范畴,且在涉案时并未因酒精造成认知功能损害。结论表明,肇事行为未受到精神病理因素的影响,姚某明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正常。这一鉴定结果理应成为重要依据。类似案例中,过去某案件的鉴定结果准确界定了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进而影响了判决结果。
鉴定依据的是既定标准,然而个体对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在本案中,存在《CCMD-3》与《ICD-10》两种标准,家属对此提出疑问:既然已确认酒精相关综合征,却未得出精神病诊断,这二者之间存在矛盾。类似的情况在过往案件中亦曾出现,对鉴定结论的争议甚至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姚某明及其辩护人态度
姚某明及其辩护人未对该证据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他们可能认为鉴定过程在科学性和公正性上均无可挑剔,整个流程和结论均满足标准。以某先前的案例为例,当事人一方在确认鉴定结论后,在随后的辩论和量刑协商阶段,该结论成为其依据之一。
遇难者家属等人的质疑无法被阻止。作为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他们在情感上深受其害,对结果感到极度痛心。因此,他们对所有证据都持谨慎态度。即便姚某明一方表示认可,他们仍会提出疑问。
遇难者家属伤者及代理人的观点
他们指出,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得出的结论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并未遵循采信标准。在众多案件中,当事人如家属等若在司法程序中提出合理的质疑,通常能够促进司法的更加公平与公正。
家属等人指出,姚某虽深知服药可能引发事故,却未采取措施制止,这一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要素。依据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此类主观上的放任危险行为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
检方的坚持
本次庭审中,检方立场与第二次庭审保持一致,主张对姚某明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追责,并认定其具备自首情形。这一结论是基于对多因素的综合考量。例如,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中,检方通常会对行为人的各种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相应的罪名。
检方期望法庭在判决时,需综合考虑酒精浓度、车速违规、事故后续处理及赔偿等相关要素。此类因素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中,均被视为关键的量刑依据。
具体的事故数据
深圳龙岗交警大队的《认定书》显示,姚某明的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20.48mg/100ml,远超法定标准。同时,其驾驶速度为119km/h,超出了60km/h的限速规定,超速比例达到了98.3%。根据这些数据,姚某明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些具体数字揭示了事故的严重性,每一项数据都进一步凸显了事故的惨烈。在众多交通事故案例中,类似的数据通常意味着更严厉的处罚。
家属旁听情况
姚某明家属在本次庭审中首次作为旁听者出现,却并未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任何沟通,甚至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这一行为在情感层面让遇难者家属感到难以忍受。类似的情况在其他涉及受害者及加害者家属的事件中,加害者家属哪怕只是表达出一点歉意,也能稍微缓解紧张气氛。这种情形进一步增强了遇难者家属对案件公正结果的渴望。
此案件引发思考,司法鉴定存疑时,司法机关如何确保判决既遵循法律条文,又符合情理,值得探讨。我们期待各界人士对此问题提出见解。此外,欢迎点赞及转发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