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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领域内,西塞罗的著作《论法律》占据着显著且关键的席位,其与柏拉图哲学的关联引发了众多深入的研究与讨论。这一现象不仅揭示了哲学观念的传承与发展脉络,而且对于把握西方自然法的发展脉络至关重要。

西塞罗《论法律》的基本内容

《论法律》由西塞罗所著,共分为三卷,主要围绕自然法、宗教法和官职法展开深入讨论。这部作品诞生于古罗马时期,作者为西塞罗。在第一卷中,西塞罗着重论述了法律的根基在于自然与理性,并指出哲学是法律的基础。自第二卷起,作品转向对宗教法的探讨。每一卷的内容均反映了当时罗马在法律及相关领域的探索成果。这种结构化的讨论方式,为罗马社会在法律建设与法理思考上提供了多层次的参考。其内容构建方式也体现了当时对完整法律体系应包含范围的认知。

《论法律》的论述在历史上和当代都展现出其独到的价值。作者强调,要深入研究法的本质,必须以哲学为工具。他进一步指出,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是关键。例如,他提出“依照自然规律生活乃至善之极,即追求适度且符合道德标准的生活”这一观点,这一理念是深入解读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核心线索。

与柏拉图《法义》的模仿关系

西塞罗在创作《论法律》时,有意效仿柏拉图的《法义》。柏拉图的《法义》由林志猛翻译,并于2023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无论是西塞罗还是柏拉图,他们的研究都聚焦于人的自然本性和完善,以及对灵魂与理性的探讨。这种效仿并非表面上的简单模仿,而是体现在各卷内容之间的相互关联。比如,《论法律》的第一卷内容与《法义》的第一卷主旨相呼应,在探讨法律根基的问题上,两者在思想上有深刻的共鸣。《论法律》的第二卷则与《法义》的第八卷宗教法和第十卷神学论证等内容直接相关。

在自然法传统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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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传统中,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被视为古典自然法的典范。这一典范与柏拉图的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当时西方哲学的自然法领域中,此观念占据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位置。从其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它不仅承接了先前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还为后世在各个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自然法观念是解读西方法律体系的关键视角,西塞罗在这一传统中的显著地位,使得其思想在学术和法律领域持续受到深入探讨。以法学领域为例,西塞罗关于自然法与人自然本性的阐述,为评估法律公正性等议题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对廊下派观点的态度

西塞罗在自然法观念上更倾向于柏拉图,而非廊下派。他批判廊下派的自然法,认为其基于神圣天意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目的论。这种批判态度在他构建自然法理论时表现得尤为明显。西塞罗并未认同单一基于天意等绝对模式,而是广泛吸收各种思想,从希腊和罗马对法的理解中挑选适合构建自己自然法体系的要素。

面对廊下派的见解,他意识到自己需要构建一个综合多种思想体系、更具灵活性和广泛性的自然法理论。反驳廊下派的观点,是他构建个人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步骤。

对政治正义的理解

西塞罗对政治正义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政治正义是自然正义与习俗正义的融合。从实际的角度审视,在罗马社会的架构中,这种理解对于建立可行的政治体系极为关键。法律不仅要确保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权利,还要在出现不公时进行纠正。为了实现公正的分配等职能,法律必须深刻理解人的自然本性,这进而要求法律本身必须融入智慧成分。

这种对政治正义的认识对于实现构建和谐罗马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利益分配、权利与义务界定等事务上,这种理念能够促进更加合理的规划。

对自然观出发的延伸探讨

西塞罗与柏拉图的自然观为探讨自然与礼法、法律与理性两大哲学问题提供了深入研究的契机。尽管西塞罗对自然、法律和理性的见解似乎带有廊下派的影响,但实质上,他与柏拉图的思想联系更为紧密。西塞罗提出的自然法、宗教法和混合政制等观念,与柏拉图的思想有着紧密的关联。

古典哲学思想的广泛领域内,各种思想并非独立存在。以学界对自然与礼法关系的研究为例,由于西塞罗与柏拉图之间的联系,这一领域的研究方向得以拓展,并引发了更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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