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本年度全省涉及涉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衢州常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并成功入选。该案例对于界定国际货物交易中的质量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案件起端
2018年至2020年,西班牙某电机生产商与浙江某交通设备企业就三角警告牌进行了业务往来。在此合作期间,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此类交易模式在商业活动中较为罕见,同时也为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埋下了风险隐患。交易额颇为巨大,双方之间的商业互动十分活跃,这表明了双方间紧密的合作关系;尽管如此,质量问题已逐渐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关注点。
争端爆发
随后,双方就涉案货物是否满足特定质量标准问题产生了激烈分歧。西班牙企业宣称货物未能达到ECER27标准,并在规定日期内向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西班牙企业要求浙江企业支付24.8万美元的货款赔偿,同时索要因利息损失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该索赔金额对浙江省内的企业造成了明显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案件迅速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法律适用
常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其归类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由于双方未能就适用法律达成一致意见,且各自营业地位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签约国,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公约被自动确认为适用法律。这一法律选择与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相符,为案件审理奠定了稳固的法律基础。
标准判断
法院指出,若双方在产品质量标准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照该公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卖方所供商品是否符合既定标准进行评估。在确定“合理质量标准”时,需综合考虑合同价格、合同期限等因素,以判断卖方商品是否达到了买方的合理预期。在常规情况下,卖方通常不对买方所在国的商品销售适宜性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深入了解,这一原则仅当合同条款对相关事宜有明确表述时才例外。此规则与本案的实际情况极为相符。
产品认定
在本起案件之中,交易双方对于所交易货物的质量标准并未作出详尽的约定。此外,ECER27标准并非销售环节必须遵守的规定。浙江公司所提供的货物符合西班牙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所合理预期的质量要求,且具备商品应有的基本使用性能。该货物具备在公开市场上被转售至全球各地及国家的能力。除此之外,在之前的一系列商业往来中,西班牙企业并未对同类产品的质量提出任何异议。基于这一情况,法院最终判定,涉案产品的质量与交货时的标准一致。
案例意义
在本案中,若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交易中未能就产品质量标准形成清晰共识,法院将参照国际公约的精确解读来设定交货标准。此类做法已形成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系全球广泛接受的贸易规范,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有责任履行公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对公约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了适宜的诠释;在未对质量标准进行具体规定之际,对如何判断货物是否与约定相符进行了详尽的说明;遵循善意原则进行了解释;精确界定了所需的“合理质量标准”;并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极为宝贵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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