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结果不合格

2021年6月,江门新会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餐饮场所进行了实地审查。此前,即同年3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外披露了该餐饮场所因食品抽检未达标而遭受的处分案例。检查人员对店内销售的生鱼片、刺身以及餐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测数据表明,对三文鱼生和鲷鱼片进行的菌群检测发现,其大肠菌群数量和总菌落数均未满足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的既定标准。基于此,检测结论为产品不合格。

销售收益查明

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接获检验报告后,立即对相关餐饮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店铺销售的同一批次的鲑鱼和鳜鱼产品,共获得收益314.2元。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对销售环节进行了详尽记录,这些资料将为后续的处罚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保障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责令整改配合

经核实收益情况,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向该餐饮店派发了《整改指令书》。该店对此事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迅速按照指令执行整改。随后,该店提交了《整改排查报告》及采购凭证等材料,同时全力协助执法部门的调查,展现了其整改的决心,并期待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市监局作出处罚

2021年10月,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结果显示,该饮食店售卖的食品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依据相关法律和调查结果,该局对涉事店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14.2元和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饮食店提起诉讼

该饮食店对市场监管部门所做出的惩罚性裁决表示不赞同,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程序。该店请求法院撤销或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认为罚款金额过大,并意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司法审判阶段。

法院变更罚款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尽审理。法院强调,涉事饮食店在调查过程中态度积极,妥善执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店销售规模较小,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系初犯且已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整改。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减轻处罚的考虑,对涉事主体实施了五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一处罚未严格遵循罚当其罪的准则,亦未全面评估区域经济状况和处罚与教育并行不悖的原则。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对该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调整为一万五千元。该裁决在二审中得到了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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