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产检本为孕妇顺利孕育健康婴儿的关键步骤,然而一旦此环节出现失误,家庭可能遭受痛苦与纷争。近期,鹿邑县发生类似案例,孕妇杨某将医院诉至法庭,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孕妇杨某的产检经历

2023年1月20日,杨某在鹿邑县医院进行孕22周产检,医学影像报告显示胎儿四肢长骨无异常。5月10日,她再次进行超声检查,结果同样无异常。但孩子出生后,却出现了残疾。这一情况引发了对医院产检流程的质疑。

在常规的孕期检查中,每项检测结果均对孕妇及其家庭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肩负着运用现有技术确保检查和评估准确无误,并将结果准确传达给孕妇的职责。然而,在杨某的案例中,医院并未完全满足这一标准。

杨某起诉医院的原因与诉求

杨某认为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其子出生时残疾,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因此,她选择将医院告上鹿邑县人民法院,寻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在内的多项费用。这一行为在情理之中,因为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迎接新生命本应是一件喜事,但孩子的先天残疾却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多重压力。

该诉求拥有法律支撑。医院在产检环节若出现疏漏或未履行相应职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这也体现了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他们在权益受损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

司法鉴定给出的意见

诉讼过程中,杨某请求对医院在孕期检查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进行评估。河南省一家鉴定机构发表意见,指出医院在为杨某治疗时存在一定失误,该失误与杨某孩子出生缺陷存在一定间接联系。这一评估结果为杨某的诉讼增添了重要证据。

鉴定过程中也揭示了一些问题。例如,杨某的儿子在产前存在右手畸形,但这一情况未能被及时诊断出来。这在技术层面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医院在医疗技术方面并未出现重大失误。然而,这也意味着医院并非对此事全无责任,其确实存在一定的失误,并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的辩护观点及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提出,所有超声检查报告均表明“本次检查仅属初步筛查,建议至上级医院进行进一步复查”。同时,他们主张,在告知方面并无疏漏。此外,医院方面还辩称,杨某孩子的右手畸形并非大排畸检查的内容,且非医院医疗行为所致,因此不应被视为医疗损害纠纷的损害结果。

该辩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然而深入分析后,亦显现出医院在管理和服务理念上的不足。医院不能仅凭刻板的言辞来逃避潜在的风险告知义务,特别是孕妇及其亲属可能对所谓的初步筛查所代表的意义并不明了。

鉴定机构对于医院辩解的看法

鉴定机构对医院所作的辩解作出回应。指出,若彩超排畸检查结果显示无“畸形”,医院需详尽说明彩超排畸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非规定型畸形。此外,医院所发“本次筛查仅属初步,建议至上级医院复查”的声明,并不构成正式的“知情同意书”,仅是形式上的通知。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医院应明确向孕妇及其家属说明潜在风险和检查的局限性。

这表明,即便不考虑技术层面的因素,医院在患者沟通和风险告知等医疗服务的关键环节,仍存在明显不足。

法院最后的审理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在涉事医院接受了三次产前彩超检查,记录显示三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畸形。此情况导致杨某失去了选择优生优育的可能,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存在失误。该判决标志着此案初步有了结论。

观察此事件,医院在产检纠纷中确实需审视其检查及通知流程的完备性。对此,公众如何看待医院在类似事件中如何优化服务流程和履行告知责任?期待读者在阅读完此文后给予点赞并分享,同时欢迎在评论区提出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