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第一监察执法处开展的一次检查活动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活动聚焦于煤矿安全这一关键领域,执法过程中显现的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尤为引人注目。
煤矿进入整合区域且有动作
近期,云南局监察执法一处计划对辖区内某资源整合改造的矿井进行执法审查。该矿井已获得新的采矿许可,并已进入整合区域进行检修。此矿井的作业进度是当地资源整合工程的一部分,其监管与执法检查具有重大意义。鉴于煤矿作业安全涉及众多因素,监察执法一处对其进行的审查是执行关键职责的体现。
监察重点与发现问题
监察小组在矿上检查时指出,本次检查需特别关注该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状况。翌日,监察人员抵达煤矿,依规了解了煤矿的基本情况,查阅了相关建设手续资料,并询问了矿方负责人。然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矿仅编制了技术改造方案设计,却未制定安全设施设计。
矿方拿出所谓依据
面对监察员的质询,该矿的负责人出示了所谓的“依据”,表达了他的异议。他指出,依据市级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范煤矿技术改造程序及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和新增井筒等技术的通知等文件,煤矿项目属于技术改造范畴。对于原有井筒的改造和矿井系统的优化,仅需编制技术改造方案设计,并向县级监管部门备案。此外,根据省级文件的规定,他们的项目并不符合改建项目的定义,也未提高生产能力等级。再者,他们已获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完成了改造设计并获得了县级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有权进行开采活动。
监察员提出新法规
监察员并未直接提出异议,而是就5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向矿方负责人询问是否已组织学习。矿方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已结合专项活动进行了学习。监察员随后出示了条例内容,矿方负责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不再坚持己见。他们认识到对新规的学习不够充分,对新增要求不够了解,因此同意暂停作业,并决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和报审。
法规效力原则解释
监察员详细阐述了,矿方先前提及的文件依据源于特定历史背景,并曾实施过一段时期。然而,依据新法优先于旧法、法规高于文件的规定,目前应遵循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在煤矿生产中,这一原则是保障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的关键准则。过往的旧文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发挥作用,但新法规更能适应现时的煤矿安全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等多重因素。
监察组后续推动工作
监察工作结束后,监察组并未懈怠。他们着手对区域内类似整合矿井的情况进行细致梳理。这一行动至关重要,因为此类情况并非偶然。他们致力于促使这些矿井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从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此举有助于全面提升区域内煤矿建设的规范与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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